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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讯息:交通肇事罪对在工作,员工私自用车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糖糖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6:21:16


有网友提问“雇员擅自使用单位车辆肇事,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一、车辆交通肇事责任划分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的,由交警划分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怎么办?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法院起诉,只能申请复核。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所在,并抓住有关证据不放,力争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


二、驾车人和车主不一致时,谁该承担责任?


1.租赁、借用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私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驾驶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盗窃他人车辆,盗窃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事故受到伤害,该如何起诉?


1.先交强、再商业、最后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酒驾、没有执照,交强险仍然赔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四、雇员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吗?


1.因为工作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关系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关系一方承担责任。(用人单位)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即使员工未经单位同意使用车辆,只要为单位工作,单位也应该承担责任。


3.即使未经单位同意使用车辆,只要受害人有理由相信车辆是为单位办事,单位仍然承担责任。


4.如果未经单位同意使用车辆,且不是为单位办事,单位没有过错的,单位不承担责任,单位有过错,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员工私开单位车辆肇事 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员工私自将单位车辆开回家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员工弃车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需要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肯定的回答,认定单位存在管理过错,判决单位赔偿受害人损失的20%。


被告鲍某,在该公司任驾驶员,平时除负责开车外,还兼生产管理之职。2016年7月7日22时左右,被告鲍某在公司曾明确要求其周末回家不得开单位车辆的情况下,仍偷偷地拿了单位一辆面包车的钥匙,将车辆开出回老家。当鲍某欲上高速时,与洪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鲍某惊慌之下弃车逃离现场,并搭乘其他车辆躲到老家。次日,鲍某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经事故调查,认定鲍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指示标志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有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洪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而鲍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为民事赔偿问题,洪某的近亲属将鲍某及其公司、承担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车辆管理人,在要求鲍某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开回海安老家的情况下,仍被鲍某偷偷将车开走,并且鲍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原告方亲属死亡,该结果与公司未对雇员鲍某进行有效管理、未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公司有管理方面的过错,酌情承担20%的责任。其余损失,依法由鲍某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两原告11万元。事故车辆虽投保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被告鲍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亲属洪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11万元,被告鲍某赔偿其余损失的80%计47万余元,公司赔偿20%计1257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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