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查看热点头条:交通肇事刑事找关系,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是过失犯罪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子清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5:39:16

 正义网宁波2月21日电(通讯员赵琴 胡婷婷)员工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老板既没有驾驶车辆,也没有出现在事故现场,为何构成交通肇事罪?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蒋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发现老板谢某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两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近日,该院依法对谢某、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1月,蒋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途经鄞州区一小区门口附近时,与步行的林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林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蒋某虽有心赔偿,但因经济困难,无法足额赔偿两名被害人的损失。老板谢某认为自己和该事故毫无关系,只承担了4千余元的医药费。

  2022年4月,公安机关将蒋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后发现,蒋某是谢某员工,没有驾驶证,当日受谢某安排驾驶车辆送货,而蒋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是谢某所有,该车辆是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未上牌照,且安全装置失灵,谢某没有为车辆购买保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检察官认为,谢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肇事车辆的状况很熟悉,在明知车辆安全装置失灵及无牌照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员工蒋某驾驶该车辆,致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建议公安机关对谢某立案侦查。

  后谢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谢某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足额赔偿,弥补自己的过失。之后,谢某一次性赔偿林某35万元、王某12万元,蒋某一次性赔偿林某6万元、王某3万元。两人真诚赔礼道歉,最终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

  在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沟通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林某是老年人,收入有限,家庭经济困难,虽然谢某、蒋某已赔偿一定损失,但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势需要进行持续复查和治疗,由于谢某未购买保险,无法得到额外的保险赔偿。核实相关情况后,检察官为林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缓解其经济压力。

  鉴于谢某、蒋某是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符合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条件,近日,鄞州区检察院依法对谢某、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