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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干货速递:精神抚慰金交通肇事,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剥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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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注意情形

1、受害人可以选择让交强险在死亡伤残项下先行赔付精神损害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则由商业保险赔偿。

如果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另有约定除外),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受害人可以选择让交强险先行赔付精神损害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则由商业保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受害人未死亡也不构成伤残,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

如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特殊情况除外,如某些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在车祸中毁损、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而导致先兆流产且因此产生抑郁症状到医院治疗的情形,也可以适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赔偿数额可由人民法院酌定。除考虑伤害大小外,事故责任也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赔偿的参考因素。

参考案例:(2021)鄂05民终3477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受害人)虽然没有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而定残,但是其属于35岁孕育二胎的高龄孕妇,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而导致先兆流产,并最终没有能成功生育二胎子女,且因此产生抑郁症状到医院治疗。本次交通事故的后果对原告造成了较大精神损害的事实成立。根据本案中因交通意外事故受伤的事件起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获利情况、结合本地区的平均水平,一审法院酌定参照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受害人虽未因交通事故致残,但却导致其二胎先兆流产,并因失眠、焦虑等抑郁状态接受治疗。将心及人,可知其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一审法院支持其精神抚慰金得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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