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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交通肇事责任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马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06:12:48

[案情回放]

被告人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轻型栏板货车,沿凯施线由杨柳塘镇往施秉县城关镇方向行驶。途中发现前方车道上疑似“一件衣服”的障碍物未停下车来查看,继续驾车往前行驶,致使所驾车碾压并拖行因醉酒摔倒后睡在道路上的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潘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结合潘某潘上述从轻情节,施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构建文明和谐的交通秩序,需要驾驶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安全驾驶、谨慎通行,遵守交通法规。只有全民做到文明出行,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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