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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交通肇事罪到检察院,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西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0 18:21:23

取保候审反映了追求诉讼效益的价值取向。诉讼效益体现在诉讼投入与诉讼产出之间的比例。要提高诉讼效益,必须降低诉讼成本。司法实践中人身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更多,滥羁滥押使羁押场所的负担过重,国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很大。

法律咨询: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投案自首后取保候审何时移交检察院?交通肇事致一人人死亡负主要责任,2003年案件,2011年8月投案自首后取保候审,何时移交检察院。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张雯律师回答:

审判程序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确定,建议你委托律师积极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张雯律师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张雯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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