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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涞水县交通肇事事件,二次碾压事故后车有责任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上官航air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0 17:14:04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免造成更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近日,河北保定涞水县就发生了一起二次碾压的亡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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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时下午13时56分,驾驶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蓝色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环线北瓦宅村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被撞倒,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随后又被一辆紧随而来的的白色小轿车二次碾压,白色小轿车驾驶员李某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接到报警后,保定公安交警涞水大队事故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警方经现场勘查并调取周边监控视频后发现,白色轿车驾驶人李某某在肇事后,将车开到附近的路边停下。这时驾驶人李某某与同乘人员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为了掩盖事实,两人将因事故受损的车辆大灯进行了复位,随后两人步行回到事发地查看情况,期间并没有主动承认自己驾驶车辆撞人的事实。

公安交警遂将白色轿车驾驶员李某某传唤至交警大队。前后共经三次审讯,在监控证据面前,驾驶员李某某最终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事实。

原来,白色小轿车驾驶人李某某与蓝色小轿车驾驶人赵某某系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准备一起去买车,在发生事故后,白色小轿车驾驶人李某某发现车辆受损后,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不说,没人会知道二次碾压的事实。且自己没有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害怕被罚,这才选择了掩盖事实真相。

经事故民警现场勘查认定,蓝色小轿车与白色小轿车车速过快,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蓝色小轿车驾驶员赵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将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白色小轿车驾驶员李某某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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