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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交通肇事罪干扰主体,恶意诉讼的规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中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0 11:03:25

新京报讯(记者陈琳)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林广海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问题时表示,恶意诉讼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让滥用权利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林广海介绍,人民法院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既严格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切实防范打击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提起诉讼、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首先,明晰权利边界,保护正当使用,让诚信的经营者更加“理直气壮”。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规制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上的不诚信行为。在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对恶意抢注等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无效;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恶意取得权利而通过诉讼牟利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审理了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例如,审理“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明确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原材料名称,保护正当使用,为诚信经营撑腰。

其次,完善司法保护规则,恶意诉讼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让滥用权利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同时,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恶意诉讼包裹着知识产权的外衣,贼喊捉贼、花样翻新,践踏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高举法治的利剑,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延伸审判职能,指导行业组织自律自治,共同织密知识产权法治这张大网,让各类民事主体不敢、不能、不想以恶意诉讼“试法”。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军

人民法院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既严格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切实防范打击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提起诉讼、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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