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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陇西交通肇事这么轻,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松松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9 14:33:16

陇西县“7⋅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常务副县长等15名干部被问责

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金奉乾)1月2日,记者从定西市政府获悉,近日定西市公布了陇西县“7⋅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吴兆平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陇西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珍等15名干部分别给予书面检查、告诫约谈和政务警告处分。

报告指出,2018年7月14日,陇西县云田镇咀头村新庄社村道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定西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陇西县“7⋅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非法载客、超速,村民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吴兆平,甘JC3827号三轮汽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在急弯陡坡路段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报告也指出了渭阳乡交警中队对乡、村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等9方面间接原因。

对15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李珍,中共党员,陇西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疏于管理,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县内农用车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本人向陇西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2.焦建强,中共党员,云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疏于管理,对镇政府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3.吴文虎,中共党员,云田镇副镇长,兼任交管站站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镇政府联系咀头村领导。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镇交通安全管理站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制止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任健,中共党员,云田镇咀头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站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纠正、制止、劝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宋玉祥,中共党员,陇西县渭阳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候选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疏于管理,对乡政府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约谈。

6.陈春娟,中共党员,渭阳乡副乡长,兼任交管站站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政府联系三川村领导。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乡交通安全管理站组织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制止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陈生存,中共党员,渭阳乡三川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未正确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职责,对辖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纠正、制止、劝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陈继明,渭阳乡三川村村主任,兼任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站长,未正确履行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职责,对辖区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纠正、制止、劝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武玉成,中共党员,陇西县交通运输局正科级干部,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任副局长,分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财政部门“一事一议”道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职责,在“一事一议”道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中,未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道路设计缺陷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告诫约谈。

10.翟亚军,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政委,主持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疏于管理,督导检查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措施不到位、县乡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本人向陇西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1.仇晨霞,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县乡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12.陈平,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主持交警大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县乡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督促不力,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3.张建军,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其分管的道路秩序工作疏于管理,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县乡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4.薛鹏,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渭阳派出所副所长,兼任交警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交警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对辖区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纠正制止、打击不力,未能形成严查严惩的震慑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张珣,陇西县公安局云田派出所副所长,兼任交警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交警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不彻底,对辖区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纠正制止、打击不力,未能形成严查严惩的震慑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建议陇西县县委、县政府向定西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建议陇西县云田镇党委、政府,渭阳乡党委、政府分别向陇西县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建议陇西县公安局、陇西县交通运输局向陇西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建议由陇西县人民政府对陇西县百草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对道路下方山体擅自挖掘取齐,形成垂直、高落差边坡的行为依法调查,并严肃追究责任;建议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陇西县“7⋅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在定西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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