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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三门峡交通肇事案例,共享助力车骑出范围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剥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8 09:35:53

共享助力车因其便捷、环保、健康等特点广受群众青睐,但也有很多人因未正确使用共享助力车,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法律纠纷。

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陈某下夜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途中撞上苏某停放在道路上的一辆助力车后侧翻,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过交警现场勘查以及监控录像显示,当时苏某骑行结束后将车辆横放于道路上,车头距离道路边缘约两米。该助力车系上海某公司所有,该车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本保额为5万元。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陈某因系无证驾驶、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头盔以及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助力车所属公司和骑行者苏某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丈夫骆某等四人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助力车所属公司、B保险公司以及苏某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总计84.61万元的40%(35.87万元)。

法院判决

该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陈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苏某与助力车所属公司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及事故责任大小,被告苏某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助力车所属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被告B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显示,保障期间最长为该次骑行时解锁开始的6个小时,被告苏某作为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间在前述保单载明的6个小时内,被告B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助力车所属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6万元;(2)被告B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3)被告苏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6万元。

被告助力车所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未尽监管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一审认定其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涉案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投放的助力车仍处于营运时间,故其称该时段其运营人员处于休息时间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河南函谷律师所律师顾鹏飞认为,本案中,首先,事故发生于公共道路上、因车辆碰撞导致损害后果,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其次,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个分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决定赔偿责任大小;再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定机动车一方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次要责任的归责方向,又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可以确定骑行者、共享单车运营方共同承担原告损失的20%;最后,因为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其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骑行者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骑行者自行承担。最终,骑行者苏某因骑行后的不当停放行为,赔付3万余元。

(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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