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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科普一下三车碾压交通肇事罪,男子醉酒骑车撞到电动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抽了个寂寞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8 09:14:08

2019年12月14日晚

南京六合区的周某

在饮酒后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

倒在滁河大桥的机动车道内

随后连遭三辆车碾压

致全身毁损,当场死亡


骑车人遭多车碾压致死

三被告均否认自己有责任


周某的父母无法接受,39岁正值壮年的儿子,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突遭横祸,死无全尸。


2020年3月10日,他们一纸诉状,将碾压儿子的三名机动车驾驶员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儿子的死负责,承担114万多元的赔偿金。


5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三名被告各执一词,均否认自己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第一被告谢某友称,他开车经过前,周某已经倒在地上,生死未卜。他只轧到了电动车,根本没轧到周某。



“我看到他,人睡在地上,电动车睡在地上,我第一脚踩刹车,打了一把方向,压到他电瓶车上,我靠边停车。怎么躺在地上没动呢?想去看看那个死者有没有死,还没走到跟前的时候,大货车就过来了。”


谢某友称,当时他看到大货车直接从周某身上碾压过去,并当场驶离。


而第二被告大货车司机则认为,当时天太黑,桥面没有路灯,他以为碾压到了物体,所以直接离开,不是故意逃逸。



另外,大货车司机认为,周某死亡是第一辆轿车造成的,而且第一辆轿车的司机谢某友并没有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进行提醒后来车辆,所以应该负全部责任。


对大货车司机的说法,谢某友不能接受,“打过报警电话后,把手机的电筒打开,朝后面甩,让人知道这边有事故。就在这个中间,那个大货车就过来了,事故发生3分钟左右,大货车就过来了。”


大货车呼啸而去后,第三被告谢某强也驾车开了过来,“我到达现场的时候,讲个难听话,死者什么都没有了。我虽然是路过,作为一个驾驶员,我立马打了双跳,靠边停车了。”


谢某强称,作为经过的第三辆车的车主,更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上,三被告均否认自己有责任。那么事发当晚,三辆车到底有没有碾压到周某?周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


1月9日,司法鉴定部门,在三辆车的车轮上,均检出了死者周某的人体组织,认定三辆车均碾压了周某。


1月17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结论认为,死者周某虽经三辆车碾压而亡,但他倒地的原因及致死原因无法查清,死亡原因无法判定。



原被告双方均有责

死者饮酒上路有过错


交警无法判定周某的死亡原因,三名碾压周某的被告又各执一词。那么,当天晚上在事发大桥上,是否有其他车辆,看到过倒地前的周某?


周某的朋友作证说,当晚6点左右,周某和他们一起喝酒,喝了一两酒后,周某就骑电动车离开了。


有过路司机作证称,当晚他曾在滁河大桥上,看到摇摇晃晃上桥的周某。


也有货车司机作证称,他在桥面机动车道上看到倒地的周某,当时他选择绕行避让,没有碾压到周某,但也没有报警,20分钟后,他就听说周某被碾压了。


周某的父母认为,儿子仅39岁,身体健康,正常工作,尽管事发当晚饮酒,但饮酒量很少,绝不至于送命。


因此,尽管交警没有判定儿子的死亡原因,三被告也矢口否认自己有责任,但儿子的死,肯定和三辆车的碾压有关。


5月28号,南京六合区法院,基于开庭时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死者周某和三名被告均有责任,首先周某饮酒骑车倒在机动车道上,自身存在过错。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田奇表示,虽然法律规定达到醉酒状态才是处罚状态,但是,法律并不鼓励饮酒驾驶,因为饮酒行为很大可能导致他倒在路中的几率,死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名驾驶员须担责80%

共计赔付96万多


根据死者周某的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法院判决周某应承担20%的责任。


根据周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全身损毁伤而死亡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为,三被告均应对周某的死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分别为35%、35%和10%。


田奇表示,第一辆车的提取物在左侧前后轮上,碾压后让周某丧失了自救能力,增加了被再次碾压的概率,所以车主应该承担35%的责任。



第二辆车是重型自卸货车,当时的车速应该很快,提取物


第三辆车提取也是来自于前后轮,碾压车速也不低,因为有前两辆车的伤害力在,应该承担的比例最小。


根据判决,三被告要向周某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共计支付96万多元的赔偿金。


田奇表示,如果周某没有饮酒后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就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且有证人称,在事故发生前,看到死者周某倒地,他及时避让了,但是避让之后,还和同事进行了沟通,但是没有一个人拨打110,也没有停车观看一下周某是什么情况,也没有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来提醒后方车辆,防止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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