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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交通肇事罪开庭顺序,刑事案件庭审调查顺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嘿小二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8 06:53:39


庭审讯问,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当庭对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发问和被告人回答相关问题的过程。庭审讯问承接起诉书的宣读,引领后续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环节,关系到法庭调查的成败。庭审讯问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公诉人在法庭上想通过讯问达到什么目的直接决定了公诉人所采取的讯问方法。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证据特点以及被告人认罪情况为庭审讯问设置多层次的目标定位,并可以根据讯问工作的进展情况适当调整定位。庭审讯问是一项非常有技巧性的工作,由于被告人回答问题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庭审讯问的难度。因此,庭审讯问除了考验公诉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还考验公诉人组织语言的能力和讯问方式的技巧比如,如果公诉人期待被告人回答“被告人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这样一个事实。大致可能形成以下几种问法。第一种问法:“被告人,你是如何伤害被害人的?”这是正面发问,即开放式提问。这种提问方式,容易导致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内容出现公诉人无法预测的局面。公诉人在庭审讯问过程中应当尽量少用这种提问方式。第二种问法:“你是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的,对吗?”这是结果提问法,即封闭式提问。这种提问方式,因在问话中已经涵盖了问题的答案,使得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内容不致出现大的偏差。但因问话中隐含答案,在提问时应注意背景和条件,避免给人留下诱导反问的印象。第三种问法:“你是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的,难道不是这样吗?”这是故意反问,即倒逼式提问。这种提问方式,具有较强的攻逼态势,对于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具有较强的攻心效果。但也因问话中包含答案同样需要注意提问的背景和条件。三种不同的提问方式,答案和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借鉴他人成功经验,谈谈庭审讯问的方法与技巧。

一、认罪案件的讯问技巧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围绕犯罪构成的主要问题,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庭审讯问,通过讯问向法庭还原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手段、后果、动机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在庭审中完整的展现。

但从提升诉讼效率目的出发,公诉人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法庭讯问可以适当进行简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根据该规定,对于认罪案件,庭审讯问应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对庭审讯问进行简化,可以只讯问主要的犯罪事实,对于细枝末节的事实不必纠缠,甚至可以省略。

简化和省略不是要求公诉人在讯问阶段不做任何事情,而是可以阐述检察机关的立场和观点:“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讯问,我们发现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当庭供认的自己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我们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庭审方式进行简化,我们将在举证阶段就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请合议庭许可。”这种概括,不但表明了检察机关的公正立场,而且兼顾了诉讼效率,还为简化举证做好了铺垫。

此外,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公诉人在庭审讯问阶段没有必要进行展开,因为庭审讯问解决的是事实和情节,而行为性质是法庭辩论阶段才需要解决的问题。公诉人可以提醒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再阐明观点。

二、翻供案件的讯问技巧

翻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案情事实进行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供述,致使前后数次供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冲突,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

对于翻供案件,公诉人首先应当牢固掌握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我们在庭前准备时,应当围绕以下方面开展:①重点考察原有罪供述产生的背景,是否属于自愿供述,是在何种情况下接受讯问,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等;②要严格审查其原有罪供述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程度,这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采信具有重要作用;③要注意对其辩解中所解释内容的审查,其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基本逻辑和常情常理。对于翻供理由能够成立的,公诉人应当着重审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并对被告人的供述进行排他性审查,确认全案的证据体系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就应当通过延期审理的方式补充调查核实,并采取其他措施予以纠正和补救。如补救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当通过变更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方式回避无罪风险。对于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能成立的,公诉人则应该通过庭审讯问揭露被告人翻供理由的虚假性。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通常在对待公诉人的讯问时,会有较强的对抗心理和准备,在回答讯问时往往答非所问或胡搅蛮缠,甚至恶意攻击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公诉人对此必须当庭选择相应的方法,有理、有节、有效地进行讯问,揭露和证实犯罪。

公诉人对翻供案件的讯问应当因人制宜、因案制宜地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如,被告人的庭审翻供,决定了很难强求公诉人通过讯问当场促使被告人认供。有的公诉人过于追求这一点,结果导致被动。实际上,公诉人只要能通过讯问,揭示被告人供述的虚伪性,即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讯问达到以下状态即是理想的:一是通过细节上的追问,使被告人的供述自相矛盾,被告人的虚假供述本质被认清;二是通过追问,使得被告人对自己的某些关键性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显示其狡辩的本质;三是通过讯问,使得被告人无话可说,法庭记录显示为“不语”;四是在讯问过程中,设置好“圈套”,为后面示证、辩论环节揭露被告人虚假供述的本质做好准备。

三、零口供案件的讯问技巧

在邹某某受贿案中,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邹某某具有对所在辖区内各种娱乐场所经营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责。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期间,邹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辖区内电游室经营业主所送的现金共计15余万元。该案的证据有:①多名电游室经营业主证实,邹某某多次利用职权,向其索要所谓“保护费”,在经营赌博机的过程中得到了邹某某的关照。②治安支队民警证实,在查处一些电游室经营赌博机的过程中,扣缴的赌博机后来都根据邹某某的指示返还给了各电游室经营业主,但具体原因不知道。③行政处罚文书,证实涉案电游室涉及经营赌博机被查处,但只给予了最低罚款,且对赌博机未进行收缴没收。④被告人邹某某始终未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辩解涉案经营赌博机的案犯系初犯、偶犯,所以做出了从轻处理。

本案的庭审讯问中,被告人邹某某矢口否认收受贿赂,庭审讯问未取得实际效果。对于零口供案件,公诉人在出庭之前可以对几个问题进行预判:①能否具有在庭审过程中突破被告人口供并迫使其当庭认罪的强大能力?②本案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口供,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③如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都矢口否认公诉人所提的问题,庭审效果会怎样?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话,那我们是否选择不问。在审判长问“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我们可以选择如下方式:审判长、审判员本案系被告人零口供的案件,但本案不仅有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而且还有大量书证证实了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鉴于本案被告人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们在法庭讯问阶段不再对其讯问,对其犯罪罪行将在举证阶段加以揭露和证实。但其始终拒绝承认自己的犯罪罪行,说明其悔罪态度较差,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敬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这种表态,不仅阐述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指明了案件特点,回避了讯问不力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同时点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实现讯问所能达到的目的。

四、庭审讯问的其他技巧

(一)掌握好讯问开场语

方案一: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你今天的认罪态度的好坏,接关系到对你的量刑,你是否听清楚了?帕

方案二: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现在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如实回答问题,你是否听清楚了血多不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方案二的优势在于:①引用法律明确;②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相关修改的情况下,我们对于被告人的讯问不宜过于强势,尤其是注意不应当包含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语气。

对于有自首情节的讯问,还可以结合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讯问开场,如我们可以这样表述: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我们注意到,你系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罪行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希望你今天在庭上能继续坚持良好的认罪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你是否听清楚了?

(二)核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为灵活运用好该讯问技巧,公诉人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的事实是否持异议之后,应当对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你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公诉人在庭审讯问阶段,能否很好的驾驭庭审讯问,这句话至关重要。如果被告人回答不属实应当追问其哪里不属实,以及不属实的原因在哪,并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对于辩解明显不能成立的,应当通过讯问揭露其辩解的虚假性或荒谬性。同时,全面清楚了解被告人的辩解,为此后的举证及辩论做好准备。如果被告人回答属实,则应当牢牢把握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应当成为其定罪或量刑的基础,一旦被告人有所偏离,应当提醒其回到有罪供述上来。

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现象是,被告人一方面承认自己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属实的,但另一方面为逃脱责任却在庭审讯问阶段加入很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此时,公诉人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如果其辩解影响到定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不符合事实和证据,应提醒被告人对某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其坦白能否认定,必要时可以宣读其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节选,将被告人拉回到有罪供述上来。

(三)兼顾效率详略得当

对于多次犯罪的案件,经常会碰到被告人对其中部分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的情形;在受贿案件中,也经常会碰到被告人对于收受财物的行为没有异议,仅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提出异议;在毒品案件、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等案件中,也经常会碰到被告人对于具体实行行为没有争议,仅对主观上是否明知提出异议。

针对不存在争议的问题,或者是庭前会议已经解决的问题,公诉人没有必要再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展讯问。庭审讯问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有争议的事项,注意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例如,对于起诉书指控多笔犯罪事实的,合议庭一般会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如果被告人只对其中几笔事实有异议的,公诉人在开展法庭讯问之前可以再追问被告人对于无异议的事实,其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如果被告人表示属实,则公诉人可以提醒书记员记录在卷,并向合议庭说明:“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〤笔事实没有异议,也承认就这几笔事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属实的,公诉人对这几笔事实不再开展讯问,法庭讯问仅就有争议的几笔事实开展。”再如,有些案件被告人对部分构罪要件没有异议,仅就部分构罪要件如主观故意、因果关系等提出异议,公诉人也可以在巩固其供罪部分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就有争议的构罪要件展开讯问,做到有的放矢,详略得当。

(四)注意进行庭审讯问小结

针对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我们可以这样小结: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讯问,我们发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了否认,但其在侦查阶段曾经作出过有罪供述。其今天庭审翻供的理由,有以下几点不符合常理(本案证据状况):一、二、三。对此,我们将在举证阶段通过出示大量详实的证据对其罪行加以揭露和证实。另其当庭认罪态度不好,说明其仍未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性,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这一点,敬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针对被告人部分翻供的案件,我们可以这样小结: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讯问,我们发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了部分否认,其今天在庭上的供述证实了本案以下几点犯罪事实:一、二、三。这一点,敬请书记员详细记录在卷。但其否认××,与本案证据不符,对此,我们将在举证阶段通过出示大量详实的证据对其罪行加以揭露和证实。

如果被告人否认的事实影响到自首的成立我们还应当指出,被告人当庭否认×××。而该事实是×罪的核心犯罪事实(〤罪的实行行为),对该事实的否认直接影响到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对该事实予以否认,说明其对主要事实予以了翻供,其认罪态度不再满足成立自首的法定条件,这一点,敬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翻供的事实,我们将在举证阶段通过出示大量详实的证据对其罪行加以揭露和证实。

(五)灵活运用反对权

在庭审讯问过程中,遇到辩护人故意引导被告人做虚假陈述或者被告人态度恶劣等情形的,公诉人应当结合讯问情况运用好制止权和反对权。

一般而言,在法庭讯问阶段,被告人有下列不当回答的,公诉人应根据情况提请审判长制止:①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无关或答非所问的;②被告人使用污言秽语,或者攻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公民的;③对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的;④提出反对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的反动言论的;⑤回答语无伦次,表述不清的。

在法庭讯问阶段,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或其他不当发问可能影响案件客观真实再现的,公诉人应根据情况提请审判长制止,或者提出反对意见:①发问与案件无关的;②公诉人发问时被告人已经陈述清楚,不必要重复发问的;③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可能影响案情客观真实再现的;④辩护人问题模糊,易误导被告人作出违背原意的回答的;⑤辩护人的提问可能泄露与案件无关的国家机密的;⑥辩护人以猜测的方式发问,引导被告人认同或者否认其提出的猜测的;⑦辩护人的反问中暗含两个以上的问题,被告人难以掌握应具体针对哪个问题进行回答的;⑧辩护人的发问超出了直接提问,而是直接陈述某种事实,或作出某种结论,要求被告人进行确认的;⑨辩护人发问意在向被告人提供信息,将前面庭审的内容透漏给被告人的;⑩辩护人越权为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但该辩护有利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当事人刑罚的除外。

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方式可以是:“审判长,刚才辩护人的提问带有明显的诱导(假设、推测)性质,不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建议合议庭予以制止。”或者:“审判长,被告人当庭使用污言秽语,有损法庭庄严的形象,建议合议庭予以制止。”最罪许遇查与自年,弃容帕公诉人提出反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提出反对一定要准确揭露辩护人的诱导企图,向法庭说明反对的理由;②如果法庭裁决公诉人的反对无效,准许辩护人继续发问,应当尊重审判人员作出的自由裁量。但可提请审判长让书记员将公诉人的意见记入庭审笔录。③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对审判活动的意见可依法定程序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④审判长对公诉人的反对难以作出支持或不支持裁断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审判长要求辩护人说明发问的目的,以此为依据作出裁断。

(六)注意补充发问

对于辩护人的发问,公诉人应当认真聆听,注意分辨出被告人的陈述前后是否有矛盾或差异。如果发现这类情况并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在辩护人发问完毕后应当及时征得审判长许可,进行补充发问予以澄清。有的案件甚至存在辩护人故意颠倒黑白,污蔑司法机关的情形,公诉人应当通过补充讯问对辩护人的不当发问进行劝诫或警告。

如张某某单位行贿、偷税、行贿一案开庭审理时,辩护人讯问张某某:“你在侦查阶段的陈述是否受到外来干扰?”张某某回答:“是的,侦查人员对我威胁恐吓,还对我使用过暴力。”辩护人继续发问:“那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否不属实?”被告人随即表示不属实。对此,公诉人在征得审判长许可后补充进行了发问,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审笔录,讯问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公诉人在对你进行讯问时,是否问过你侦查人员对你的讯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张某某回答是的。公诉人继续问:“那你的回答是什么?”张某某回答说:“没有。”公诉人再问:“之前公诉人讯问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你回答的内容是属实的,这一点书记员也已经记录在卷。那么,你刚才回答辩护人的问话,岂不是在当庭撒谎?”张某某十分尴尬。公诉人最后发问:“被告人张某某,请你仔细考虑后,如实向法庭陈述,侦查人员对你的讯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以便于法庭确认你是否认罪,并裁决是否可以对你从轻处罚,你听明白了吗?”张某某后来否认了刑讯逼供的存在,并承认自己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讯问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不当发问,发表了意见:“审判长,辩护人身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当知道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但辩护人在没有提供任何材料和线索的情况下,无端指责检察机关违法取证,其发言的内容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被告人全面认罪的情况下,误导被告人推翻有罪供述从而可能导致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法定情节难以认定,无法获得法律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刚才的提问也是极不严肃的。”审判长当即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批评了被告人与辩护人。

(七)避开庭审讯问禁忌

(1)避免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翻供的情况下过于强势,避免使用挖苦讽刺性语言,或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人格贬损法庭讯问应当尽量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一方面,要避免讯问引起被告人强烈的抵触及反对情绪,出现公诉人与被告人直接冲突对抗的尴尬境地,导致讯问无法或难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言出法随”,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当有事实和证据支撑,都应当符合法律规范,避免留下明显语言漏洞。

(2)避免出现与指控主张无关的问题。庭审讯问应当紧紧结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开展,不应当出现与指控犯罪事实无关的问题。如在指控伪证罪的法庭讯问中,不应当出现被告人嫖娼或者住高级酒店的发问内容。但对辩护人或被告人以“与犯罪无关”干扰公诉人必要讯问的,公诉人应简要地向审判长说明讯问的目的,继续必要的讯问。

(3)避免威胁性、诱导性发问。庭审讯问应当避免可能影响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公诉人不能为获取某一回答,而在提问中添加暗示被问者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问者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进行提问。

(4)避免讯问无法预知的问题。庭审讯问,实际上是公诉人通过讯问的方式,由被告人向审判人员重述案件事实。因此,在讯问过程中,公诉人应当尽量问自己觉得有底或者已经预知答案的问题,以便掌握讯问节奏和整个流程。因此,公诉人要避免过多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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