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宁延庭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我总是竭尽全力陈述事实本身。——杰瑞·斯宾塞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2018)桂0903刑初x号
案由:交通肇事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高某-被告人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7300元,可对高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被告人高某属肇事逃逸,理由是本次事故发生在凌晨,光线较暗,高某感觉车辆发生碰撞后,下车查看时并没有发现撞到人,高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案发现场的,其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且涉案车辆投保了保险,高某无逃逸的必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供述了其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右侧有黑影跳出,明知车辆发生了碰撞并已发现挡风玻璃右侧和右转向灯破损,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可看出,被害人倒挂于肇事地点路边的水沟处,被告人高某未细致检查、保护案发现场,而是驾车离开,其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明显,应认定高某属于肇事逃逸,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倩雯
宁延庭简介:
宁延庭律师,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鸿州刑辩团队”主任,广西玉林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
专注于刑辩技能实务研究,聚焦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减刑假释法律服务、法律培训服务四大业务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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