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干货!交通肇事判三年假释,减刑假释案例分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夜未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7 09:27:50

2018年12月2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市中院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具备赔偿能力却长期不履行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不能认定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259.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6年减为有期徒刑20年。服刑期间,共减刑五年,实际执行刑期14年6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市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在吕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当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7次,剩余考核分394分。2017年7月28日,履行民事赔偿款20259.9元。另查明,吕某2009年至2017年狱内月平均消费超出同监罪犯平均水平。

【裁判结果】市中院认为,罪犯吕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实际执行刑期符合不得少于13年的法律规定,但从调取的其狱内日常消费记录看,吕某在有一定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义务长期不履行,直到临近办理假释时才赔偿了原判数额,而且并未支付逾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反映其并没有真正地认罪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吕某不予假释。

案例二:【基本案情】惯犯盗窃17次 盗窃财物价值36万元

法院认为: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予假释

罪犯刘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6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经济损失51.8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其共减刑2年3个月。已执行刑期9年11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市中院于今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刘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同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剩余考核分509分。其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6万元,履行民事赔偿义务10万元。另查明,刘某曾于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次犯罪实施盗窃17次,盗窃财物价值36万余元。

【裁判结果】市中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其曾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之后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并且在盗窃犯罪中实施盗窃17次,盗窃财物价值36万余元,系盗窃惯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加之剩余刑期较长,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不予假释。

案例三【基本案情】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3年4个月报请减刑,按规定服刑不足二年不予减刑

罪犯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8个月。市中院于今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其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2016年4月,李某因上述交通肇事行为,被法院判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0余万元,但未履行,且未提交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裁判结果】市中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未提交无履行能力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尚未达到法定的二年减刑起始时间。因此,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不予减刑。

案例四:社区矫正期间被司警告三次仍不改正,一罪犯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两年半

【 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于同年3月5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16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今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为由,建议市中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违反监管规定,未到当地司法所履行定期报告义务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两次,且最后一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刘某某因此先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

【裁判结果】市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依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2年6个月25日。

据了解,市中院辖区内有2所监狱,2018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764起。市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始终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刑事法律、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不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强化责任,构建严格、规范、透明的审判程序,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严格裁判标准 从严把控“三类犯罪”

市中院严格把握裁判尺度,对于考核积分虽符合条件,但未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坚决不予办理减刑或假释。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三类犯罪”,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强化审判各环节责任,不断完善程序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2018年,市中院精准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或调整减刑幅度。

探索假释审判机制 假释适用率居全国前列

市中院探索制定假释审判规则,准确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体条件,改进假释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提高假释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假释罪犯出境管控备案制度,与出入境管理局建立长效机制,对每一名假释罪犯进行出境限制管控,杜绝假释罪犯擅自出境、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拓展职能延伸,通过回访制度、案件重点公示、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参加宣判等措施,做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有效衔接,为假释质量再加一把安全锁。2018年,市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推进审判公开 关注度高的案件一律公开庭审

市中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认定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建议及依据等。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对“三类犯罪”等案件的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审理、全程监督。除法定必须开庭案件外,对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如涉毒、涉枪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等,也一律公开开庭审理。

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案件审理全程留痕

市中院进一步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提升传输质量,狱内法庭加载四级法院信息传输软件,庭审笔录同步发送监狱,犯人同步核对签字。深入推进远程视频开庭。2018年,对具备远程视频开庭条件的案件,一律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完善一体化办案平台改造,监狱上传原始数据至平台,审判人员查阅罪犯原始档案,直接抓取关联数据,形成诉讼文书,审判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

另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市中院从2018年审理的减刑、假释、收监案件中精选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中,有不积极足额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假释案例;有盗窃惯犯,存在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案例;有有能力履行却不积极退赃退赔的金融类罪犯,依法不予减刑或不予假释案例;有毒品再犯,依法减刑从严案例;有法定从严情形较多,依法减刑从严案例;有假释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撤销假释收监的案例等。

据介绍,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市中院严格规范程序,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收监案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的信心和决心。今后,市中院还会定期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记者 张海杰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