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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四川交通肇事罪量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邱大大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11:34:43

红星新闻网(易亚苹 记者 覃霞 实习生 吴文华)10月25日报道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由于案发路段无监控记录,法院首次启动了同庭对质,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时出庭作证。最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在该案中,被害人杨某驾驶电瓶车侧翻倒地后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杨某倒地后驾驶机动车碾压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但王某坚称自己并未碾压杨某,控辩双方对指控事实争议较大。由于案发路段无监控记录,本案的鉴定意见便成为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最关键的证据。

经鉴定,死者杨某左胸腹部拖擦伤、脾脏破裂,颅骨完整性爆裂,因脑组织挫碎死亡。另外,王某所驾车辆的发动机舱下护板存在与杨某发生过接触并产生挤压的痕迹,杨某死亡原因符合被车辆碾压所致。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人围绕争议焦点向侦查人员发问,侦查人员解释了侦查经过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围绕鉴定过程的合法性、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展开了激烈的质询和答辩。

经过庭审对质,法庭查明了该案件的争议事实,厘清了定罪量刑事实依据,依法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记者了解到,为了深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规范刑事庭审对质活动,近年来,简阳法院贯彻落实成都中院刑事庭审对质改革工作,对有条件开展庭审对质的案件启动庭审对质程序,使证人全面、客观地回忆事实,有助于助力法官对证言的可采性、证明力增强内心确认,做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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