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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交通肇事者一人以上,交通肇事找人顶替是否构成逃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张白白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07:25:24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私家车保有量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交通事故数量。在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下,我国规定了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面对严厉的处罚,部分人在交通肇事后选择找人顶替,意图逃脱法律制裁。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我们先来看下面的案例。

一、案例展示

在此前浙江乐清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2011)温乐刑初字第152号),报告人费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一重型自卸卡车。途中突遇被害人钱某横穿马路,费某紧急刹车后仍碰倒钱某,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费某指示他人顶替自己,以图逃脱法律责任。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费某负主要责任。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指控费某,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费某辩护人提出费某在事发后虽指使他人顶替,但并未逃离现场,不构成逃逸,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但最终没有被法院采纳。最终费某被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并处以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逸。那么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处罚呢?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二、法律分析

(一)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指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从而承担相应责任行为。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损失大小的不同,交通肇事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并不局限于车辆驾驶人,也包括行人、乘车人等。举例而言,行人横穿马路,致使车辆因避让不及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人的违法行为同样属于交通肇事。此外,交通肇事也并不要求肇事者与车辆或行人发生实质性接触。例如,生活中常见的“鬼探头”行为,即使自身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但其他车辆若因进行紧急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这种情形被称为“非接触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将该部法律的规制领域限制在了允许社会车辆或公众通行的场所。故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也应当局限在该范围内,若在纯粹私人场所或人迹罕至的领域中发生事故,则应当依据《民法典》等其他法律认定其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行为。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行为是指发生于公共道路等场所中,车辆或行人因自身过错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进而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行为的性质

依据违法行为和程度的不同,交通肇事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部分是指侵权赔偿责任,刑事领域则主要考虑到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而其中“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均是升格法定刑的情节。那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行为是否属于逃逸就对后续处罚具有了决定性的影响。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需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上意图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客观上具有为逃避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经过大量检索,结果显示,实践中法院对于“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行为”的一般观点是:“找人顶替”的目的在于逃脱法律追究,主观上符合逃逸的认定要求。客观上,顶替行为会致使交警部门难以准确认定驾驶情况,与客观上逃离事故现场具有相同作用。因此主客观相统一,法院通常认定此种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具体如何处罚?

应当注意到的是,对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行为的处罚涉及两个方面:对交通肇事加上逃逸行为的处罚,以及找人顶替这一行为单独的处罚,实践中二者并不相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若存在逃逸情节,则可以直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此种情形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行为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后续刑罚评价时则不再作为升格法定刑的情节。若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即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则“逃逸”就成为加重处罚的依据。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加上逃逸情节,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因逃逸行为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则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冒名顶替”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中,林某找人顶罪的行为被认为严重干扰案件侦破,构成妨害作证罪,最终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与此同时,“顶替者”也可能构成犯罪,如在沈水根交通肇事案中((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法院认为顶替者主观上有包庇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顶替行为,以包庇罪论处。

三、结论

综上,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但具体的处罚方式需要考虑到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本身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若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同时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合并“找人顶替”行为后,则直接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第一等量刑幅度内处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交通肇事本身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此时找人顶替的行为属于逃逸,应当升格法定刑,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则在七年以上量刑。此外,肇事者找人顶替的行为本身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顶替者则可能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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