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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断腿算交通肇事罪(东莞女子被车祸撞得双腿截肢,司机没钱赔,法院终结执行...难道她只能认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青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1 23:31:00

压断腿算交通肇事罪(东莞女子被车祸撞得双腿截肢,司机没钱赔,法院终结执行...难道她只能认命?)

“真的谢谢你们,让我们一家解决了燃眉之急,看到了希望,有了走出困难生活的勇气。”

这是当事人小季对办案检察官的再三道谢之声。前因后果,要从五年前的一场车祸说起......

案件回顾

2014年5月,小季在东莞市长安镇某路段行走过程中,突遇华某驾车碰撞受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并因此造成双腿截肢,花费治疗费用20万余元。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东莞市第二法院判处华某赔偿小季116万余元。但经强制执行,华某履行了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后,法院裁定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程序。

两年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华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季手持该份刑事判决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换来的仍是“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决定不予恢复本案执行”的通知。

小季遭遇飞来横祸,双腿被截肢失去劳动能力,如花年华瞬间灰暗......

雪上加霜的是,肇事司机是个“穷光蛋”,法院也拿他没有办法。面对更换假肢及康复治疗的高额投入、两个年幼孩子的抚养费用、无稳定经济收入的现状,小季的家庭顿时陷入困境。

命运对她真的如此不公吗?

2017年8月,小季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原判决执行,继续让华某赔钱。但东莞二区检民事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本来憧憬着可以通过执行监督拿到更多赔偿款,小季的希望却又一次落空,以为再也没有什么司法手段能帮助她摆脱困境。

小季没想到的是,就在她束手无策之际,检察机关主动伸出了援手,让她的不幸遭遇开始出现转机:

东莞二区检民事行政部检察官了解到小季生活困难后,敏锐地意识到小季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及时将该线索移交到诉讼监督部。

诉讼监督部检察官了解情况后联系小季,引导她立即补齐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材料,正式展开救助。

该院检察长李勇了解案情后,主动要求参与该案的办理,并与诉讼监督部办案人员组成办案组多次到小季家中走访,详细了解核实小季的身体状况、经济来源、小孩入学等情况,鼓励其积极面对困难、乐观面对生活。

经审查,小季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救助。小季双腿截肢,属于残疾人,应是国家司法救助的重点关注人群。根据其特殊身份和困难情况,东莞二区检按规定作出给予小季102459元救助金的决定。

随后,办案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迅速将司法救助金送到小季手中,距立案受理仅耗时两周。另外,考虑到小季精神受到较大伤害,检察官在办理救助金的同时,还主动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

这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是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以来所办理的最高金额救助案件,达到了个案救助额度的最高标准。

事后,小季也送来锦旗,对检察机关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检察官说:

法律不是冰冷的法条,司法不是机械的执法。对于遭受不幸的人,司法救助能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

对生活确实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依职权救助,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为民解忧的本质要求。我们将以“主动作为、应救尽救”的救助理念,根据办案中了解到的情况,及时、精准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让救助更加科学规范,带给弱势群体更多关爱。

★法条链接★

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种情形。救助申请人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作证或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此外,司法救助与司法办案过程具有关联性,以上案件必须尚处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采取什么样的标准?

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2016年广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是6027元,按照这个标准,最高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1.7万元。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2017年,省检察院下发《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规定救助金额以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数计算,确保救助金额得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同时根据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与被害人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人数、医疗需求以及其他家庭困难情况,规定了更为细化的困难等级评估救助标准,减少“同案不同救”的情况发生,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素材来源:东莞二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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