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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要逮捕证(肇事逃逸顶包人自首怎样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峰峰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1 19:26:09

交通肇事罪要逮捕证(肇事逃逸顶包人自首怎样处罚)

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些坏人在作恶以后,自以为能侥幸逃脱,但最终还是鬼使神差地被缉拿归案,就好像冥冥之中有个天网,使得坏人终究得伏法认罪。冥冥之中究竟有没有天网?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26日23时45分许,在崇左市江州区省道315线79KM 800M路段发生一起桂F85XXX小型普通客车与桂FGL7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现场)

掩饰真相 坑爹娃叫父顶包

事故发生后,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使用语言控制涉嫌驾驶桂F85XXX小型普通客车司机罗某六,并立即将其带至办案中心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心虚的罗某六目光始终不敢正视办案民警,对于民警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细节问题闪烁其词,反而异常坚定地承认自己就是司机,民警断定此人提供虚假证言可能性很大。针对罗某六的不实供述,细心的办案民警却没有当场拆穿,而是如实记录,在第二次对罗某六的询问笔录过程中逐条击破其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前后矛盾之处,辅以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及法律法规宣传,罗某六(另案处理)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向办案民警坦白了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家中休息,真正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是其儿子罗某强。随后办案民警立即传唤罗某强到指定地点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罗某强对自己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弃车逃逸,并让其父亲罗某六赶至现场顶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水落石出 坑爹娃终落法网

2016年5月17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起案件于2016年6月29日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同年11月3日提请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2月6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江检刑批捕[2016]196号《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罗某强进行逮捕。

锒铛入狱 坑爹娃自食苦果

近日,二大队民警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罗某强来到二大队事故中队,在向其宣布逮捕决定书后,使用手铐对其进行控制,带至崇左市中医院进行体检,经检查罗某强身体各项指标正常,符合逮捕条件,随后大队民警依法将其送至崇左市看守所羁押。在进入看守所大门的那一刹那,身高六尺的壮汉罗某强悔恨的泪水滴湿了《逮捕证》,同时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并找其父亲顶包的违法行为表示万般悔恨。可惜的是这个世界上并没有后悔药,罗某强作为一个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其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与制裁。

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不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首先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机动车一般都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的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机动车驾驶员无支付能力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该基金支付办法)。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更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逃逸,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也就是说,可能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就可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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