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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楚门交通肇事案(骑电瓶车醉酒撞机动车责任怎么划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传奇之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1 13:46:22

玉环楚门交通肇事案(骑电瓶车醉酒撞机动车责任怎么划分)

“借酒消愁愁更愁”此话一点不假,7月5日早上,在玉环楚门环保路上,一醉汉骑着电动车到处晃悠,这晃着晃着就撞上了在等红绿灯的出租了。

接到报警后的楚门交警中队民警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见一五十余岁的老汉在事故现场破口大骂手舞足蹈的耍起了酒疯看似完全失去了理智,现场引来了不少围观群众驻足观看。这事故发生了,可醉汉却不肯了,现场发起了酒疯又哭又闹,嘴里还不停嘟囔:“我心情不好,我心情不好了。”

楚门交警中队值班民警到现场勘查完毕后,直接将醉汉和肇事电动车带回了中队。

经询问后得知,该醉汉姓蔡,玉环彭宅人,今年五十余岁了,因村委员落选,再加上儿子不听话,所以蔡某心里满腹委屈无从诉说,因此一大早便喝了不少的白酒消愁,谁料到,酒入愁肠愁更愁,骑着电动车兜兜转转,不慎却又发生了事故。

经酒精呼吸测试,蔡某酒精呼气值为153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271mg/100ml,达到了醉酒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根据《省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处于50元的罚款,并且赔偿机动车损失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非仅仅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同时也适用于非机动车,交警部门对蔡某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通讯员:徐红漫 应宇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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