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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违法处罚(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合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厉小强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8 02:18:41

交通肇事违法处罚(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合集)

一、保险理赔:

(一)交强险

交强险主要保障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且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的。那么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是多少,2022有什么新规,2022交强险赔付标准最新是什么情况?

2022交强险赔付标准最新

最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自2020年9月19日起,根据银保监会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以前的数额进行了改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提升至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万提升至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不变。相应的,无责任赔偿限额比例也同样上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提升至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提升至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赔偿限额按照相应的项目进行计算,每一项都有固定的赔付额度,超出额度的部分就需要自己承担。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三个部分。

1、死亡伤残赔偿: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包括对方的车辆,车上的货物等实物的损失费用。

(二)商业险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的赔偿规则为: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责任限额区分为有责限额与无责限额,该条例中“无责任”是指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指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到杨某身体,造成被上诉人杨滨受伤的损害后果,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赔偿基础和范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亦对交通意外事故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在“机非”交通意外中,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不以其在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作为判断依据,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理应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二、抢救治疗费用垫付

1.保险公司垫付

一般情况下,交强险有垫付义务,如果驾车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无论你有没有责任,救人要紧,在医院产生的费用可以让保险公司先垫付。

2.政府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山西省公安厅发布消息,根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时间延长至7天。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超过1.8万元或者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以及车辆肇事后逃逸的,伤者7天(168小时)内的抢救治疗费用可以由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相比我省此前可以垫付5天(120小时)内抢救治疗费用的规定,延长了2天(48小时)。伤者伤情特别严重,抢救时间超过7天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报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可以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另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垫付标准统一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三、涉及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

(一)刑法条款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备注: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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