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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住院时间(交通事故受害者住院200余天后死亡,肇事方需赔偿全部损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件会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21:47:34

交通肇事住院时间(交通事故受害者住院200余天后死亡,肇事方需赔偿全部损失?)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曾昌文实习生 廖安泰)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事故发生200余天后死亡,时隔大半年,事故责任如何确定?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邛崃市法院的一审判决:肇事方承担70%的责任,受害方承担30%的责任。
  2020年11月2日下午,代某驾驶何某的小轿车与同向骑行的简某相撞,造成简某受伤。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简某被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进行救治,2021年7月31日简某去世。简某总共住院271天,但在2020年12月16日、17日和2021年1月2日有离开病房外出的记录。2021年8月2日,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载明“死亡原因……车祸伤可以形成”。简某住院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用705967.45元,预交29000元,尚欠医疗费用676967.45元。
  简某离世后,简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某、何某赔偿各项损失729947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代某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事故认定是对行政责任的划分,在民事案件中仅作为证据使用,不应当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简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且代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代某的侵权行为与简某最终的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但简某家属主张代某赔偿因简某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就必须证明简某的死亡完全由交通事故造成。根据死亡证明书和《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并未确定简某具体的死亡原因。因本案不具备法医病理学死因鉴定的条件,结合简某住院时间跨度大以及其在住院期间又有外出的客观事实,酌情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简某死亡的原因为70%。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简某家属429548.1元,支付医疗费用250451.9元;代某支付医疗费用426515.55元,驳回简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代某以一审法院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简某因交通事故住院,且代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代某对简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简某自身存在过错,所以一审判决代某对案涉医疗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且一审法院根据代某的申请,先后委托了两家鉴定机构对简某的死亡原因、交通事故对简某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分别以无必须材料、超出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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