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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访案件(群众***访件件有回复 | 被三轮车撞成重伤,肇事者暂无偿还能力,检察机关提供10万救助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青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14:00:35

交通肇事***访案件(群众***访件件有回复 | 被三轮车撞成重伤,肇事者暂无偿还能力,检察机关提供10万救助金)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8日讯 6月8日至6月12日,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今天,济南市检察院发布3起处理群众信访典型案例。济南的侯某被三轮车撞成重伤,因肇事者暂无赔偿能力,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9日14时56分许,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经鉴定,侯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一级,左侧第5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胡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经认定,胡某某逆向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胡某某在侯某住院期间仅垫付医疗费6000元。一审判决后,胡某某多方筹措资金赔偿侯某9万元,与侯某达成谅解后提起刑事上诉,再审改判缓刑。胡某某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无赔偿能力,相应的民事赔偿未赔偿。

事故发生后,侯某先后五次手术,花费五十多万元,仍处于昏迷状态,现靠药物维持,需要他人全天陪护,家庭生活陷入困境。2019年7月,被害人侯某(代理人为侯某的儿子侯某某)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申请处理

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侯某的申请书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侯某属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和第(二)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规定之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因侯某前期巨额手术费用多为向亲朋好友举债,上有八十多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四五岁的孙女需要人照顾,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检察机关决定为其发放10万元救助金。

闪电新闻记者 胡振华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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