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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不复核(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想申请复核?注意,这4种情形不予受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哥不是传奇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08:38:45

交通肇事案不复核(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想申请复核?注意,这4种情形不予受理!)

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大多数人会选择报警,等待交警来处理。交警会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来划分责任,最后确定事故当事人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但是,有时候可能会由于事故现场已经被损毁等其他原因,导致交警开具了不太准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

一、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怎么办?

任何当事人一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质疑,或者认为其不公正时,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需要注意: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且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只有一次复核机会。

若是被上一级交通部门驳回复核申请,事故当事人仍然觉得不满意的,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事故当事人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有误的,这样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二、交通事故如何申请复核?

1、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若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若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申请复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复核的当事人应提交: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四、哪些情形下复核申请不会被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总而言之,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果有疑惑或者不满意的,应大胆提出复核申请,甚至是上诉。与此同时,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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