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灌阳交通肇事逃逸(灌阳在逃人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逃杀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05:50:00

灌阳交通肇事逃逸(灌阳在逃人员)

日前,男子陆某驾驶小轿车撞倒过路行人并逃逸,被追查后迫于压力自首。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41.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11月26日,肇事司机陆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灌阳交警立案侦查。

11月12日晚7时30分许,灌阳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文市中队接到一起交通事故报警,民警赶到事故现场调查得知,一辆由湖南省道县往全州方向行驶的小车,在文市大桥头路段撞上正在过马路的一名妇女,造成妇女受伤,司机驾车逃逸。

民警随后调取路面公共视频,半小时后锁定了嫌疑人陆某及肇事车辆,便联系上其亲友,希望他们劝说陆某尽快投案自首。与此同时,民警兵分两路,一路前往陆某的住所,另一路继续侦查其驾驶车辆逃逸后的行经路段。

事发现场。 唐悦 刘霜 摄

迫于压力,当晚8时许,陆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文市中队自首,警方及医护人员随即对陆某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经讯问,陆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陆某交代,事发当晚,他和几个朋友在灌阳县文市镇的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两瓶啤酒和四瓶白酒。饭后,他驾驶车辆和朋友准备回文市镇瑶上村。事发后,他们先下车查看情况,见对方趴在地上不动,因为心虚害怕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涉案司机陆某指认现场。唐悦 刘霜 摄

10多天后,陆某的血液检测数据出炉,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241.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11月26日,陆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灌阳交警立案侦查,伤者仍在住院治疗,没有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介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