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西宁市大通县黄家寨镇县乡公路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大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经3个多小时连续走访调查和排查,于当晚23时许成功破获。2021年1月6日,大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肇事驾驶人王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交管大队值班民警接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黄家寨镇区公路距离宁张公路500米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数人受伤,肇事车辆逃逸。接警后,大队值班队领导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了现场勘查和走访群众调查工作。现场遗留有逃逸车保险杠、大灯、后视镜碎片,一男性已死亡。并经群众反映确定肇事逃逸车为一辆白色轻型货车。
为尽快侦破此案,维护伤亡者的合法权益。当晚,交管大队克服案发时间为夜晚,天气寒冷,事发路段视线不良,目击人较少等困难。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分工负责,以调查确定的逃逸车行驶方向和案发周边村庄为重点,发挥道路视频监控和大数据研判优势作用,连续开展了案件调查和对肇事逃逸车排查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案发2个多小时后,在长宁镇某单位院内查获肇事轻型货车,肇事驾驶人不知去向。后经连续调查,当晚23时许,将涉嫌肇事逃逸的驾驶人王魁某在桥头镇某小区家中抓获,王魁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成功侦破。
经查,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王魁某醉酒后驾驶轻型货车,沿大通县黄家寨一号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汪有某、惠建某等四人。致汪有某当场死亡、惠建某等三人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王魁某未停车、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驾车逃逸,妄想逃避承担责任。
2021年1月13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魁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来源/大通公安
来源: 西海都市报
交通肇事罪逮捕令(大通“12.30”交通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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