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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方不配合(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保险公司代赔后可追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杰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07:30:59

交通肇事方不配合(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保险公司代赔后可追偿)

前言:这类案由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今天一共分享2个案例。

案例一

1、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张三和小芳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交通事故认定小芳全责。小芳的车辆正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张三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小芳的保险公司正常定损维修费用9000元左右,最后张三的保险公司进行的赔付,同时张三授权保险公司对小芳和小芳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

2、本案的主要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定损协议书

3、XX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险保单

4、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

5、出险车辆信息表

6、汽车维修费发票

7、索赔申请书

8、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9、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

3、法院的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向其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可代位向造成标的车辆损害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车辆的商业险及交强险仍处于保险期限内,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及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9000元。2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公司9000元。

案例二

1、案情简介

李四在保险公司正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包括车损险种。2019年10月,王五和李四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王五全责,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用17000余元,赔偿后,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向王五追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王五赔偿保险理赔款1764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简易程序审理后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2、附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只要是交通参与者,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只是花费时间处理,可以选择自己起诉侵权者,符合条件也可以把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全责事故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假如对方买了保险,实际上还是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可能就需要自己支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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