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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受案登记表(重庆永川区律师辩护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韩小雪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06:34:28

交通肇事罪的受案登记表(重庆永川区律师辩护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1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XX日XX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永川区XX办事处路段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与被害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赵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将其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2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倒车时,不注意观察路面,发生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测试单、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某、于某某、汤某、吴某某、陈某某、孙某2、王某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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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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