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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诉案例(背户车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蹦迪小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02:32:02

交通肇事自诉案例(背户车事故)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京籍男子龙某因出借身份证供他人购车获利,发生交通事故被判民事赔偿后长达10年逃避执行,受害人罗女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刑事自诉。今天上午,该起北京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宣判,朝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6个月。

45岁的龙某是通州区永乐店镇人,初中文化。据龙某讲,这些年他没有固定工作,不上班,以帮别人弄车为生,包括出借身份证供他人落户车辆、把自己名下通过旧车报废形式取得的15个车号提供给无购车指标的人,给别人介绍买卖车辆等。

龙某回忆,大约2003、2004年的时候,他与河南籍男子沈某签订协议,沈某以他的名义买了一辆车,龙某在接受讯问时承认,当年收了沈某一千元钱。

就是这辆车,在2005年1月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当年只有18岁的罗女士终身残疾。沈某起初负担了部分医疗费,此后便杳无音讯。因医疗费等巨额损失无人赔偿,一年后,罗女士将司机沈某和车辆登记的车主龙某告上法庭。2006年8月,朝阳法院判决沈某赔偿罗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94870.4元,龙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10年来,因龙某拒不执行判决且没有可执行财产,罗女士始终未得到赔偿。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自诉程序。据此,罗女士提起了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认为,履行能力的大小不能等同于履行能力的有无,即使龙某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也可以分次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故此对龙某酌予从重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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