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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车辆折损(修理厂试车的时候撞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菠萝番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5 14:45:56

交通肇事车辆折损(修理厂试车的时候撞了)

这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近期,消费者李某向省消委投诉称,在一家维修公司更换车辆轮胎后,工作人员试车时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李某遂要求维修公司赔偿贬值损失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车辆维修试车过程因第三方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价值折损该不该赔?由谁赔?针对上述焦点问题,省消委邀请多名律师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汽车维修时被撞车主要求维修公司赔偿贬损费


  经调查,维修公司为消费者的爱车更换轮胎后,工作人员在试车过程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承担事故责任。随后,维修公司协助消费者到4S店进行车辆修复,咨询评估后得知车辆贬损不低于2万元。因此,李某要求维修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车辆贬损费,但维修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在第三方,自己不应该赔偿这笔钱。经省消委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维修公司免收轮胎更换费用并补偿一定损失合计5000元。


  这起消费纠纷争议点在于“车辆被撞导致贬损该不该赔、由谁赔”。


  对此,省消委顾问律师黄少扉、龚捷认为,消费者李某与维修公司是合同责任,与肇事司机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向谁追责。律师袁兵认为,第三人侵权即肇事方全责造成汽车贬值损失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与维修公司的维修承揽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再由维修公司向肇事方追偿;或以侵权为由直接向肇事方要求赔偿损失。律师周成飞认为,消费者消费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维修公司及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赔偿,即便交通事故是第三人全责,消费者也可以依据安全保障条款向维修公司主张赔偿。若是维修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消费者可向事故肇事方索赔,但损失需鉴定。律师蔡开剑则认为,车辆被撞后会导致二次销售价格降低,消费者李某的遭遇明显是维修公司违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但是,交通事故裁判规则没有明确是否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律师谢文强表示,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律师李凊指出,如果是半年内或一年内的新车,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支持车辆贬值赔偿。律师彭安碧也认为,对于新车或者价值较高的车辆,贬值比较明显的赔偿诉求容易得到支持,但须走评估程序。


  省消委建议明确车辆贬损赔偿标准范围


  2016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针对各地法院判决不尽相同的情形,省消委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车辆贬损赔偿标准、范围以及认定要求等,充分保障广大车主的权益。维修公司应积极购买财产损失意外险,因贬值损失为车损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承保及理赔服务告知。


  同时,省消委提醒广大车主,车辆贬损赔偿具有一定争议,虽然试车发生碰撞的情况不常发生,但为了避免纠纷,修车前可与维修公司约定意外情形的赔偿责任。


  ●名词解释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


  ●小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四种应当赔偿的车辆损失:车辆维修及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也就是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是不支持贬值损失,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况时,可以考虑适当赔偿,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当事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主体是侵权责任人而非保险公司。因为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若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已经明确不赔偿“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那么车辆贬值损失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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