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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漫天要价(车祸被告赔不钱,会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迪迪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5 09:55:56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漫天要价(车祸被告赔不钱,会怎么处理)

发生车祸分清责任,依据法律合理赔偿,这是生活中常见事情。可是方先生被车撞伤以后,多次诉讼,获赔后以全身疼痛无法劳动需要继续治疗为由,提出117万元的高额索赔,浙江省衢州市衢江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方先生不服上诉,近日,衢州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先生也因此自食其果,不但没有再获赔偿,反而自掏了总计1.71万元的诉讼费用。

50岁的方先生系衢江区人,2012年5月26日晚,他骑电瓶车在公路上被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导致其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方先生医院门诊病历记载:“主诉:车祸致多处疼痛1小时;体检:神志清,精神软,右颧部皮肤挫伤,肿胀,左小腿皮肤挫伤,轻压痛;初步诊断: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

同年7月2日,经衢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汽车驾驶员陈某赔偿方先生5569元。但是,方先生的左膝关节持续疼痛,影响行走,同年9月11日,他来到另一家医院检查,结论是: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11°),内侧副韧带损伤。后经司法鉴定,方先生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

2015年10月26日,方先生第一次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驾驶员陈某和汽车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方先生65000元(其中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由驾驶员陈某赔偿方先生2040元。赔偿款到位后,方先生又继续治疗,并于2017年7月18日再次向衢江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这一次保险公司赔偿其6000元。

方先生获赔后仍认为自己被撞左腿致残,已经引发了全身的毛病,如胃痛、胸闷、头痛,腰酸背痛等等。为此,他又到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做了各种扫描,查了脑、肝、胆、脾、髋关节股骨头、胃、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胸部、心脏、大血管等等,上述检查报告的结论,都是未见异常。但方先生却总是感到人越来越没有力气了,不能劳动了。为此专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的伤残、误工等费用进行重新鉴定。法院根据其申请,先后委托了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但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方先生损伤不明确,无法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认为,方先生要求过高,又完全不配合检查,其伤情依照条款只能评定十级伤残,但方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要求退回法院,并退回鉴定费。

2018年6月25日,方先生第三次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次他狮子开大口,要求追诉赔偿医疗费25万元,后续治疗费、误工费70万元,生活费22万元,合计117万元。但方先生对自己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询问方先生,其主张117万元的赔偿数额是怎么来的?方先生笑称是自己想出来的。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漫天要价张口赔钱,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衢江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方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方先生不服上诉后,衢州中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且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方先生负担。

索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应该遵纪守法,以理服人,依法办事。就本案而言,方先生被汽车碰撞受伤,构成伤残,值得同情,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应当给予支持。事实上,法院已经支持了他的合理请求。但是,方先生在获得合理赔偿后,又以全身都痛无法劳动需要继续治疗等为由再次起诉,要求汽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合计117万元,且这些数字,方先生也表示都是自己想出来的。

不过,想通过上法庭打官司,来实现自己臆想的117万元的索赔目的,那可不是闹着玩的,漫天要价没有依据,是要承担败诉风险的。换言之,上了法庭,方先生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即要有病历发票和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证据佐证,有理有据才能让人家赔得心服口服。而方先生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已经三次调解进行了处理,且调解协议均已履行完毕,现方先生仍以后续损害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因其无法提供相关赔偿依据,即提供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赔偿费用的证据,故其117万元的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也因为漫天要价,浪费司法资源,而白搭了1.7万余元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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