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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1人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乔四爷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23:52:31

撞死1人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网友咨询:

3月21日,周平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7省道沙洋县公安局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叶某1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叶某1受伤后倒地。约2分钟后,车某驾驶小型客车将倒地的叶某1碾压,造成叶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65岁)、周平受伤的交通事故。

3月23日,沙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叶某1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并车辆碾压死亡。4月9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平承担全部责任,车某承担次要责任(不承担周平损失部分),叶某1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车某与被害人一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0000元。周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罗晓丰律师解答:

周平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周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予以赔偿。

周平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罗晓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罗晓丰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中心、不良资产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投融资业务调解中心调解员,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调解委员会委员,基金、证券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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