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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负全责(醉酒驾车撞死执勤交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少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20:39:16

酒驾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负全责(醉酒驾车撞死执勤交警)

2023年2月18日凌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发生一起酒驾司机撞人事件,蕲春县公安局两名查酒驾的工作人员(一名警察,一名辅警)被当场撞倒在地,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经调查,肇事司机为刘某某(男,28岁,阳新县军垦农场七队人)。2月18日0时30分,刘某某驾驶从蕲春县管窑镇表哥鲁某某处借的白色路虎车(牌照为鄂J34345),因为酒驾心虚,就心存侥幸,开车强闯在蕲春县漕河镇三桥头交警设置的酒驾整治警戒区,将正在现场执勤的民警郑涵(男,36岁,浠水县人)、辅警黄友朋(男,27岁,蕲春县张榜镇人)撞伤,其他工作人员迅速将两名受伤人员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牺牲。

简直人间悲剧!肇事者可恶,牺牲的交警可悲,造成如此恶劣的后果,不可思议,不可理解,人死不能复生,数个家庭家破人亡,值得深思。

1、肇事司机为刘某某该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是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的所作所为,毫无疑问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造成两位执法交警死亡,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量刑应当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民事责任

本案属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按照现在的赔偿标准,每位死者的赔偿金额大致在百万元左右,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肇事路虎车如果投保了有效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虽然是酒驾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赔付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者追偿),至于涉及商业第三者险部分,涉及酒后驾车而发生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因此,对于民事赔偿,除了交强险之外不足部分,由于保险公司不赔付,一般应由肇事者和车主承担赔付。

3、实际车主鲁某某(出借人)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湖北黄冈市史上最冤表哥是否是路虎车主鲁某某?借了鲁某某路虎车的刘某某,在湖北黄冈市蕲春县酒后冲撞路卡,造成两个交警死亡,表哥是无辜躺枪吗?话分两头来说。

鲁某某出借路虎车时有无过错?

如果鲁某某将路虎车借给刘某某时,明明知道刘某有饮酒、吸毒、没有驾照、驾照不符合准驾车型,或者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等任一情形,却还是将车借出的,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视为鲁某某有明显过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肇事者刘某某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外,如果表哥鲁某某明知表弟刘某某醉酒或饮酒,依旧借车给刘某某,那么鲁某某有纵容表弟醉驾(酒驾)的嫌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借给刘某路虎车的表哥鲁某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鲁某某将路虎车借给刘某某时,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事故全部由刘某某造成的,在实际案例中,车主很难证明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乎不可能。

所以,本案具体情况,车主鲁某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警方进一步的调查认定,但民事赔偿责任脱不了干系。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已经成了生活常识;如果饮酒后,还去借他人的机动车开,那纯粹是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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