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为了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和避免刑事处罚,往往愿意支付法定赔偿额之外的补偿款。但是,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撤销重作,肇事者不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承诺的补偿款是否可以反悔?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3月29日,方某驾车与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6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5月7日,方某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并被受理。
5月15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方某与受害人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在法定赔偿外,方某自愿人道主义补助受害人家属175000元。协议签订后,方某先支付了20000元,受害人家属李某等向方某出具了谅解书。
5月30日,交警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9年8月,方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涉案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中支付175000元人道主义补助款的条款。
2020年3月11日,该案进入二审程序。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虽然是在重新制作事故认定书之前签订的,但彼时方某已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并被受理,因此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可能发生改变,方某是能够认知和预见的。在此前提下,方某仍愿意在复核结论作出前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是综合考虑责任风险及抚慰死者家属等诸多因素后作出的自主选择,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此外,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调解协议明确,方某自愿支付人道主义补助款175000元。现方某在事故责任认定发生对其有利的改变时,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不仅与情理不合,更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此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综上,嘉兴中院驳回方某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
交通肇事谅解书6万(撤销事故认定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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