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大兴区8月交通肇事逃逸(肇事逃逸三年后还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鳌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2 23:25:43

大兴区8月交通肇事逃逸(肇事逃逸三年后还查吗)


近日,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一名因逃逸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令人感到惋惜的是,如果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逃逸,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逃逸三小时后自首

经审查,2018年11月30日13时50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与龙河路路口时,车辆前部右侧与被害人张某某(女,41岁)由东向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为颅脑损伤死亡。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因逃逸而构成犯罪

证据显示,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让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由于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逃逸,其仅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则应付事故主要责任。

不逃逸本不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如果赵某某不逃逸,其仅负事故次要责任,原本不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等违法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其只需承担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一时糊涂悔恨终生

赵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一时糊涂逃离现场,虽然在短短三小时后就投案自首,但仍被依法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而构成了犯罪,并且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给自己、给家人都造成了难以消除的不良影响。

提醒

检察官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这既是对伤者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