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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外卖骑手送餐与路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判承担12万赔偿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村上龙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2 15:36:04

15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外卖骑手送餐与路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判承担12万赔偿金)

“饿了么”骑手驾驶无照摩托车送餐与逆行骑行路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骑手被判承担12万赔偿金。


案件详情

宜春百德快递公司与上海拉扎斯科技公司(饿了么)签订城市代理合作协议,上海拉扎斯科技公司授权百德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及在吉安市经营网上订餐及配送业务。

2017年12月31日,彭三应聘百德快递公司业务员,成为“饿了么”骑手。

2018年1月10日,王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与彭三骑行的无牌照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彭三正在送餐的路上。王五被送至医院治疗,抢救无效身亡,花费15万元医疗费。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交警大队认定王五负主要责任,彭三负次要责任。事后,彭三支付王五家20万元,百德快递公司支付1万元。

吉安市安福县交通部门认定,王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彭三负次要责任,除交强险赔偿外,彭三承担30%的损失。


一审

安福县人民法院核定损失费用:死亡赔偿金63万元,丧葬费3万,医疗费15万,其他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损失费等)2万元。

1.关于彭三与百德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百德快递公司获得饿了么在安福县内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彭三是百德快递公司招募的骑手,虽然没有签订骑手招募协议,但百德快递公司向彭三发放“饿了么”配送箱、安全帽衣服,并且彭三在事故发生时在进行送餐业务,因此两者属于公司与职员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公司法人承担敏思责任。因此,彭三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由百德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2.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彭三驾驶无照摩托车且未购买保险,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彭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关于彭三驾驶未上牌照摩托车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彭三未取得牌照情况下上路行驶,百德快递公司未履行监督与管理义务,应承担责任,即承担彭三30%责任里面的40%,即12%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1.宜春百德快递公司赔偿王五及家属13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18万元。由于已经支付1万元,需再支付17万元。

2.彭三支付20.7万元,由于已经支付20万元,需再支付0.7万元。


二审

彭三不服提起上诉。


审法院认为:1.彭三驾驶无牌且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致王五死亡,王五承担主要责任,彭三负次要责任。王五死亡损失由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百德快递公司不应承担彭三骑摩托车违法上路的义务。百德快递公司并未规定外卖骑手必须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也无义务为外卖骑手配置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且外卖骑手自带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进行送餐系外卖行业惯例,彭三自带摩托车从事送餐业务,其负有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不应认定为百德快递公司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百德快递公司与彭三为公司与职员关系。彭三为百德快递公司履行职务,该责任应由百德快递公司负担。王五死亡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应由百德快递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如下:1.彭三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付王五及家属12万元。由于已支付20万元,王五及家属应返还彭三8万元。

2.百德快递公司应赔偿王五及家属26万元(含5万元精神抚慰金)。由于已支付1万元,应再支付25万元。


再审

王五家属对二审终审判决不服,提起再审程序。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彭三的侵权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百德快递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彭三支付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8万元应由谁负责返还的问题。

再审法院认为,彭三执行工作任务侵权损害,应由百德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百德快递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彭三存在过错并不意味着最终不承担责任。百德快递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彭三追偿其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彭三已经先行支付20万赔偿金并不能要求受害人返还,但可以向百德快递公司要求支付超过其责任额度的损害赔偿金。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被害人王五家属向彭三返还8万元错误。

彭三多支付的8万元 应由百德快递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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