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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岁犯了交通肇事罪(孤寡老人车祸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西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21:29:35

69岁犯了交通肇事罪(孤寡老人车祸案例)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西北流“孤寡老人被三车连撞身亡案”在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前报道《69岁孤老,被三辆车撞死》


澎湃新闻从北流法院获悉,三名肇事司机李某辉、陈某五和林某军均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北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北流市平政至大伦公路即平伦线由白马镇往大伦镇方向行驶,被害人李某某同方向行走在李某辉所驾车辆的右前方,双方行至白马镇垌尾村将军坡路段时,李某辉所驾驶的车辆与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李某辉将李某某拉到公路路面上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几十秒后,同样无证驾驶的被告人陈某五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该事故现场,碰撞到躺在路面上的李某某,陈某五未停车即驾车逃离现场。几分钟后,被告人林某军驾驶小汽车途经该事故现场碾压到躺在路面上的李某某,之后,林某军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辉、陈某五、林某军驾驶车辆先后碰撞、碾压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


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辉、陈某五、林某军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辉向李某某的亲属赔偿了丧葬费37000元。


北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陈某五、林某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审法官认为,李某辉、陈某五、林某军先后驾驶车辆碰撞、碾压到被害人后,均未采取抢救和保护性措施,三人驾驶车辆肇事逃逸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了被害人李某广死亡的后果。案件发生虽然具有偶然因素,但也有诸多必然因素,比如第一名被告人和第二名被告人均是无证驾驶且驾驶的是无牌摩托车、三名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均逃逸,这是造成悲剧的必然因素。假如本案的第一名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不隐瞒、不逃逸,就不会发生第二起事故;假如第二名肇事司机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也就不会发生第三起事故。


最终,北流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坦白、李某辉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具体情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陈某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林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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