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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超期立案怎么办,行政处罚可以撤销期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3 08:46:11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超期立案怎么办,行政处罚可以撤销期限】,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超期立案怎么办,行政处罚可以撤销期限】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丝路话语」破除“年底不立案”问题需对症下药
  • 超期的行政案件救济,必看!收藏
  • 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办案期限,是否应当被撤销?
  • 「丝路话语」破除“年底不立案”问题需对症下药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整治年底不立案工作的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钱晓晨表示,人民法院将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11月24日《工人日报》)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本来应该是各级法院的工作常态,但部分法院仍然存在着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的年底不立案现象。尽管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少数法院依然存在年底不立案的现象。

    调研发现,年底不立案问题成因复杂,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一到年底,法院案件要集中处理,法官工作比较忙,于是一些法院以避免“忙上加忙”为由,不再立案;二是对法院的年度考核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导致法院一到年底就不再立案。在对法院的考核项目中,其中一项指标是“年度结案率”,结案率越高,得分越多,成绩越好。倘若法院在年底“有案必立”,而这些案件在年内又无法审理结案,那么年度结案率肯定会低。为了提高年度结案率,少数法院就干脆来个不再立案。于是一到年底,变通限制立案、以调代立、不立不裁、限号立案、拖延立案、增设立案门槛等等现象便不时上演。

    须知,年底不立案,不仅影响司法形象,削弱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还会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无形之中提升了民众的维权成本。尤其是一些涉及财产及债务纠纷、诈骗方面的案件,及时立案可以较早进入司法程序,为及时保护受害人财产创造有利条件。而“年底不立案”,则有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及时转移、变卖其名下的资金、财产,这对于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权益,增加了变数,抬高了门槛。

    因此,“年底不立案”的现象必须得到纠正,这需要对症下药,从源头上找原因,补漏洞。比如,要纠正考核中过分关注“年度结案率”的不合理做法,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更注重办案的质量等等。

    交通事故超期立案怎么办,行政处罚可以撤销期限

    超期的行政案件救济,必看!收藏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很多被拆迁朋友的很多被拆迁人朋友的维权委托,在众多委托人中不乏已经过了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陈年老案,面对这样的案件,史律师依然能够做出令当事人满意的效果,这其中究竟有什么秘密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给大家分享分享其中的诀窍。

    首先还是要给大家说明一下有关于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我们接下来要谈及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放到实际的强拆事件中来看,起算点,应该是从被拆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怎么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强拆发生之时就在现场,或者当地新闻大力报道过的,可以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一般来说,对强拆之事知情后应当及时的提起诉讼,超过六个月的,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强制拆除超过了六个月,你再去起诉,法院通常不予立案了

    史律师会怎么做,能让法院给立案呢

    报警!及时报警,存留报警记录,作为后期维权的证据。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行政诉讼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即使我们知道强拆的发生,但我们可以说我们并不知道当初到底是何人来实施了强拆行为。所以这时候,我们要先报警,让警方立案,帮我们调查,当初的强拆,到底是谁来实施的。调查结果出来后,我们才算对强拆的事实有了个真实全面的了解。包括谁来拆房,是否违法。

    其次,根据调查结果来倒推确认拆迁方的强制拆除行为,从而提起诉讼。从我们收到调查报告的那一刻起,才算是真正知道了强拆的发生,以及强拆是何人实施的,才有充分的理由去走法律途径维权。那么从这一刻起,才能开始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法院也没有理由再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受理我们的诉讼。

    如果警方不予立案,或者说即使调查了,却不愿意给出个调查结果,来证明当初的强拆行为是拆迁方所为的,那我们可以直接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那么什么时候出调查结果了,我们就从什么时候得知强拆为何人所为,才开始实际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反复给当时人强调遇到强拆一定要及时报警的缘故,真不可小瞧报警这简单的一个举动,它可能给我们带来巨大的期限利益!

    史西宁律师提醒您

    上述方式实在是下下之策,而且操作起来也是困难重重,一定不要等到起诉期限都过去了才想起起诉维权,遇到强拆一定不要犹豫,不要拖延,及时的提起诉讼,这样才能更好的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办案期限,是否应当被撤销?

    判例XZ2022033:褚某与某区公安分局、某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钟某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15日16时许,原告褚某在某会馆内因琐事与第三人钟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后褚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将二人查获。经调查,某区公安分局认定上述二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经调解未果,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褚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褚某不服,于2020年4月12日向被告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某市公安局于次日受理后向某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要求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答复意见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某区公安分局于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复议审查,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分别送达褚某及某区公安分局。

    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分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某区公安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某市公安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本案中,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认定褚某因琐事纠纷与钟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互殴的事实存在。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褚某的行为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定性准确。某区公安分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对褚某作出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处罚幅度适当。关于褚某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予以处罚的问题,正当防卫系我国《刑法》中的概念,该行为的构成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褚某与钟某系互殴,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因此,某区公安分局对褚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受案,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明显超出前述法定办案期限。鉴于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期限的违法情形对褚某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依法应当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褚某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褚某于2020年4月12日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市公安局于次日受理后,依法履行了复议受理、通知答复、复议审查等法定程序,并于同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因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故某市公安局所作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依法亦应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某区公安分局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二、确认某市公安局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法官说法:某区公安分局虽向法院提交了《呈请延长办案时间审批表》,但该审批表中案件文号与其向褚某出具的《受案回执》登记表的文号不同,且违法事实一栏中涉案人员未见褚某、钟某,该延期手续未能体现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关联性,不能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未超出法定办案期限;另,行政复议决定中认定“经鉴定,钟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亦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但该鉴定意见未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规定的期限向褚某送达,上述行为构成程序轻微违法,但因对褚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确认违法。因某市公安局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故该复议决定亦应确认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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