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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涉案者怎么鉴定,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3 06:51:09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涉案者怎么鉴定,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涉案者怎么鉴定,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 以案说法|高院再审:已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 交通肇事罪中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从对交通肇事罪辩护视角谈
  •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律师就是个不断再学习的职业,近来用闲暇时间再次充充电,和大家一起分享陈少文老师所讲课程,及个人所学所得: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鉴定是很常见的事,民事案件中往往鉴定机动车的损坏状况,对受害者进行伤残鉴定或伤情鉴定,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而认定交通事故的具体证据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但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做的是因果关系及司乘人员鉴定,这种鉴定相对比较复杂。因为被告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就需要更加认真,例如在车辆发生事故的时候,车内人员被抛出车外,到底谁是司机谁是乘客,正常情况下是司机承担责任,但到底谁是司机,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往往在有些案件中扑朔离迷。

    我们在质证的时候,一般就是看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没有资质,其次,就是看各个人员受伤的情况,从受伤的痕迹来看,谁是司机,谁是乘客,例如胸骨的骨折情况和方向盘的位置,气囊弹出的情况和伤者头部、颈部的受伤情况,一般都是可以判断。

    但不排除从伤情无法判断谁是司机,谁是乘客的的情况,这种案例我本人是没遇到过,但听老师讲课,才知道确实有相关案例,这种该如何质证呢?2010年司法部有一个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2016年修订后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该规章中明确了从事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鉴定人资格,并能掌握和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物证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所以我们应当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资格入手,通常某一家鉴定机构,即能做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又能做法医学、痕迹物证学,这么多的种类的鉴定机构,我国一共就没有几家,大部分只有部分资质,如果说能从根本上否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就能从根本上否定鉴定意见,从而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王铎勇

    交通事故涉案者怎么鉴定,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以案说法|高院再审:已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何某焕与吴某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如已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能否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688号

    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3854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6387号


    基本案情


    吴某荣驾驶小型轿车与何某焕发生碰撞,导致何某焕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荣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焕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吴某荣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人保江门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7年5月20日何某焕单方委托广东华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何某焕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何某焕提起诉讼[(2017)粤0785民初1000号],因人保江门分公司不认可上述鉴定意见,双方于2017年10月31日协商选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何某焕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何某焕的损失未达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鉴定意见;之后何某焕撤诉。



    2018年9月15日,何某焕单方委托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焕上述损伤与2017年2月10日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何某焕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何某焕再次提起诉讼,人保江门分公司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通过摇珠选定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何某焕的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焕右足内外踝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何某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130元。


    法院裁判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共计40975元(40975元/年×10%×10年),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主张不应支持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本院认定意见及理由:前三次伤残鉴定的结果差异较大,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对原告提供到庭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申请对原告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确定通过摇珠选定鉴定机构,该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定残之日年满70周岁,原告提供《房地产权证》、《证明》到庭证明其不居住在户籍地,而同其女儿何小燕居住在恩城镇,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共计40975元(40975元/年×10%×10年)。故作出(2019)粤078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赔偿何某焕各项损失共计71530.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重新鉴定未通知人保江门分公司到场,程序显失公平。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在对何某焕进行伤残鉴定时,并未通知人保江门分公司到场,程序显失公平。人保江门分公司之所以申请对何某焕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除了认为何某焕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更重要的是认为何某焕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剥夺了人保江门分公司参与鉴定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既然人民法院准予人保江门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那么在进行鉴定时,就应当通知人保江门分公司到场,对鉴定过程进行见证,否则,一样是剥夺了人保江门分公司参与鉴定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2、何某焕伤侧踝关节的伤情并未因拆除内固定而恶化,应当采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何某焕就其因本案所受伤害,于2017年10月曾与人保江门分公司共同选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以下简称南天鉴定所)对何某焕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南天鉴定所检验何某焕右裸关节背屈0°-10°(左0°-20°),跖屈0°-30°(左0°-40°),经计算右裸关节功能丧失37.5%,鉴定意见为何某焕的损伤未达伤残等级评定标准。2019年6月5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生鉴定中心)对何某焕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华生鉴定中心检验何某焕右裸关节背屈0°-10°(左0°-30°),距屈0°-35°(左0°-60°),经计算右裸关节功能丧失54.2%,鉴定意见为何某焕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对比两组检验数据,受伤的右裸关节数据基本一致,可以看出何某焕在到南天鉴定所鉴定时伤情已经稳定,治疗已经结,何某焕以其之前到南天鉴定所鉴定时因治疗未结束而否定鉴定结果明显不符合事实。而且对比该两次鉴定测量的数据,而未受伤的左裸关节活动度增加,从而最终使何某焕评定为十级伤残。人保江门分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对于何某焕的伤残等级,应当认可南天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因为该鉴定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过程双方参与,鉴定程序公平公正。而何某焕在庭审过程中却主张,其之所以再次鉴定,是认为因内固定拆除,导致伤情变化,南天鉴定所出具的原鉴定意见已不适用,必须要再行鉴定。但由两组检验数据可以看出,对于何某焕拆除内固定后,其伤侧踝关节的活动度背屈数据一致,跖屈数据由30°增加至35°,证明何某焕伤侧踝关节在拆除内固定后,伤情稳定,且逐渐恢复,不存在需要再次鉴定的必要。因此,应当采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3、何某焕在重新鉴定后撤诉再起诉的做法不合理。何某焕在经过南天所鉴定伤残不达伤残等级后,向法院提起撤诉,然后再以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书再向法院起诉,这样的做法如果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所有经过法院重新鉴定后不达伤残等级的原告都可以借鉴此案的做法,另行鉴定再提起诉讼,必然会引起诉累。综上所述,因为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焕伤侧腿的鉴定数据显示何某焕的伤情明显好转,却又出现健侧腿的活动度大大增加的不正常现象,在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未通知人保江门分公司到场见证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时对健侧腿的数据测量瑕疵,因此,人保江门分公司认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应当采信,且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的效力认定问题。2017年5月20日,何某焕单方委托广东华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广东华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何某焕构成九级伤残,人保江门分公司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何某焕与人保江门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协商选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何某焕涉案事故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后何某焕撤诉。2018年9月15日,何某焕单方委托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人保江门分公司申请对何某焕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焕的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何某焕伤残等级为十级。本案中,一审法院通过摇珠选定的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涉案鉴定人员也具备相应鉴定执业资格证;以何某焕涉案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期间的病历资料及临床检验结果为依据,鉴定依据无明显不足;经审查,一审法院摇珠选定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通知何某焕到场进行临床检验,虽未通知人保江门分公司到场鉴证,但程序亦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虽人保江门分公司提出在本案之前,何某焕提起的诉讼中一审法院曾经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对何某焕的伤情进行过鉴定,且该鉴定意见中对何某焕受伤脚踝的关节活动度测量数据与本案中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中何某焕受伤脚踝的关节活动度测量数据几乎一致,但考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鉴定时何某焕受伤部位尚未行拆内固定手术,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何某焕受伤部位已经进行了拆内固定手术,属于新的事实,且考虑何某焕受伤时已年满68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鉴定时何某焕出院满5个月,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何某焕行内固定拆除手术后已满10个月,其身体相关机能受伤情及恢复时间长短等因素的影响出现相关测量数据变化亦符合常理。人保江门分公司对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何某焕的伤残情况,并据以认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维持。故作出(2019)粤07民终38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华生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人保江门分公司主张前诉中一审法院曾于2017年10月31日委托广东南天鉴定所对何某焕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未达伤残评定标准,该份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证据。经审查,因南天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时何某焕受伤部位尚未行内固定手术,故应视为治疗尚未终结。何某焕提起本案之诉后,人保江门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经摇珠选定华生鉴定中心对何某焕的伤情进行鉴定,华生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鉴定执业资格,鉴定依据亦无明显不足,鉴定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采信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处理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有关“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人保江门分公司所提应采信广东南天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于法无据。故作出(2020)粤民申6387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交通肇事罪中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从对交通肇事罪辩护视角谈


    导读

    前几日我们收到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L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12月份L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聘请律师辩护。这起交通肇事中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并且L某逃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L某负全责,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L某又于2020年4月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检察院以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我们精细辩护,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L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公诉机关起诉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未支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所以判决L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下文仅对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我们的辩护进行论述,不再对L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论述。

    一、公诉机关对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指控

    2019年1月28日19时5分许,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北侧快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KM处时,适逢行人张某、闫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因唐某夜间驾驶车辆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加之张某、闫某横过道路时未做到确认安全后通行,致使唐某所驾轿车左侧前部将张某、闫某碰倒于南侧车道,后受伤的闫某又被由西向东的被告人L某驾驶的轿车前部左下侧碰撞挤压,造成车辆受损,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L某驾驶车辆逃逸。经法医鉴定,闫某本次车祸损伤程度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L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L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意见

    本案辩护中,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L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L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在案证据均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会车瞬间,属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根据被告人涉案的行车记录仪和L某的供述,足以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两车相会的瞬间,事故过程只有一两秒钟,时间极其短暂,根据人的识别科学和生活经验判断,被告人根本不具有采取合理措施避让的反应时间,本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引起的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和过失。

    (二)被告人L某不能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其驶离现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

    (三)L某被行政法认定为全责的逃逸行为,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逃逸行为,所以L某不够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被告人L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保护现场,利于交警勘察现场,然后做出责任认定。保护事故现场是交通事故中所有参与人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地规定就推定为未保护现场者或离开现场者也就是逃逸者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法条的主要目的是处罚对违反保护现场的行为和保障交警能全面勘察原始现场的权利,以做出正确的责任认定。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规定,只有犯罪行为人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所以L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被告人L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回顾与反思

    从本案来看,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是以责任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和具有逃逸行为构成要件。那么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如何审查?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首先,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种类来分析,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鉴定意见,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书证,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材料类证据。本文支持第三种观点。原因在于:

    第一,鉴定意见是指由具备鉴定资质或条件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而公安交管部门并不具有鉴定资质或鉴定条件,其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当作为鉴定意见。但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包含专门人员对交通事故的性质、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作出的分析、判断,属于专门性意见,可参考使用。

    第二,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应当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该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很明显形成于案发后,不符合书证的基本要求,所以不宜将其认定为书证。

    本文认为,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总结评论性意见书,与侦查机关调取的其他“情况类说明材料”证据属性相当,可作为说明材料类证据在诉讼初期作为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中,这样理解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证据不等同于“定案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的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所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认定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也并不属于无须证据证明的范畴。故上述事实均需要控辩双方举证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要点

    第一,从程序上对认定书进行审查,就是审查认定书的做出过程是否符合某些强制性规定。比如审查作出主体是否适格,作出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从实体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就是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能够如实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实践中,如事故中出现被害人重伤、死亡情况或肇事行为人存在“逃逸”、“超速”、“酒后驾驶”等一种或几种较为明显的过错情形,交警部门往往会认定肇事行为人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本文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体审查时,应以事故发生的视频监控为主,笔录口供类证据为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充分罗列肇事行为人、被害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交通参与人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客观公正的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当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分配责任时,往往是基于形式、追求效率,推定式地划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当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认识,不能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刑事诉讼中行为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

    其次,在证据审查标准上,刑事案件应当比行政案件更为严格。根据违法相对性理论,前置法的违法性应当与刑事违法性有所区分。尽管刑事违法性来源于前置法的违法性,但是其刑事违法性仍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刑法对行为违法性的所有认定,都要再作一次违法性判断或者过滤;另一方面,刑法违法性判断的结论可能和前置法相同,但这不是由前置法对刑法的决定性所导致的,而是因为前置法的规定和刑法试图保护的法益或者规范目的碰巧一致。

    本文认为,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分析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再进一步判断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若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情况,还需判断各项违法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与作用。不能简单的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一切行为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四、结语

    L某交通肇事罪取得了无罪的结果,从辩护的角度来看取得了好的结果,也是我们辩护的成功案例。但我们更应该感谢坚持证据裁判,公正司法的法官。本案的成功是法官对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守和执行;也是法官公正、精准司法的典范;也是我们用个案推动司法公正的坚实脚印;更是充分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真实案例,文中人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纯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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