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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赔偿案例,肇事致死逃逸,不愿赔偿受害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3 03: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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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肇事逃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获刑三年并赔偿87万余元
  • 开斗气车致一死三伤 北京顺义一司机获刑十年四个月
  • 致人死亡后逃逸!海南一男子获刑
  • 老人肇事逃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获刑三年并赔偿87万余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1年7月,在临泉县一处省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七旬老人刘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同向行人,致其受伤,刘某某却驾车逃逸了,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老人骑三轮车撞倒人后逃逸,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S25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路段时,撞到同方向行人王某某(男),事故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2时30分死亡。

    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事故地点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庭审时,原告诉称,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被害人王某某死活,加速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被其拖行致死,刘某某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三年并赔偿8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时年龄已超过75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自案发至今未赔偿被害人亲属任何经济损失,不能体现出认罚的悔罪表现,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从宽幅度予以从严把握。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驾车拖行被害人王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或间接故意。结合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勘验笔录,足以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特重度颅脑损伤。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庭造成经济损失,刘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872304.21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赔偿案例,肇事致死逃逸,不愿赔偿受害者

    开斗气车致一死三伤 北京顺义一司机获刑十年四个月

    安全驾驶是每位司机的责任和义务,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泄愤斗气,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无视,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或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同时,更可能殃及无辜的社会公众,给多个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

    近日,北京市顺义法院对一起因在马路上开斗气车造成多人死伤的案件进行了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25,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方某驾车载刘某、石某在徐某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徐某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公里至105.9公里之间,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徐某赔偿了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方某驾驶的车辆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徐某却故意踩刹车,阻碍方某驾驶的车辆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徐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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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开斗气车,前车故意急刹车导致追尾,是否仍然由后车负主要责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追尾事故一般由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在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只要保持足够的车距,即使前车急刹车也可以及时制动,避免追尾事故发生。但是,在开斗气车的情况下,前车为了逼停后车,故意采用紧急刹车的方式,造成追尾事故的,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理由在于,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法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开斗气车,前车在正常道路上无需减速或避让但故意刹车,逼停正常行驶的后车,这种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前方车辆需要负全责,而后车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和道路监控找到证据。但如果双方都在“斗气”,则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双方根据其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起到的作用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开车时遇到“路怒症”故意挑衅,正确的应对方法是什么?

    梁雅丽律师表示,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其他司机驾车“挑衅”,首先应当调整心态,保持心态平稳,既不要生气,也不要慌张,保持正常行驶,不要互相斗气别车,更不能因为慌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应当适当的减速让行,面对对方的挑衅行为,能够避让尽量避让,但是要注意让速不让道,减速即可,不能随意变道,避免更大的交通事故发生。

    此外,要注意证据的留存,确保行车记录仪功能正常,录下对方的危险驾驶行为及车辆牌照,待危险驾驶行为结束或驾驶人靠边停车后,联系交警进行举证,配合交警调查。

    3.开斗气车并未引发交通事故就不用受罚了吗?

    梁雅丽律师表示,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见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在于危害结果即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实际的案例中也可以得到佐证。

    徐州有一起案例就比较典型,交管部门接到群众报警称被一辆白色SUV小型汽车恶意别车,经调取车主行车记录仪和沿途监控后,确定了车辆的号牌以及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民警立即电话通知司机接受处理。司机面对行车记录仪画面,承认了其开“斗气车”,超过对方车辆后采用故意刹车、变道的方式恶意别车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对该SUV司机恶意别车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以及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5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

    由此可见,不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情节不同,驾驶员追逐竞驶,开斗气车,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4.开斗气车构成刑事追责的情况下,根据不同情形将如何具体量刑?

    梁雅丽律师表示,开斗气车如何量刑,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事实而定。

    开斗气车通常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追逐竞驶,互相别车,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的情况;二是由于上述违法驾驶行为,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前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数额不低于一千元。

    后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或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往往根据危害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无法认定其为过失,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驶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而判断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标准主要在以下方面: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呈现直接或间接故意心态;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第二,在犯罪行为的范围大小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交通肇事除了以上两种之外,还包括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所述,开斗气车的行为,轻则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驾驶人一定要保持心态平稳,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做一名具有责任心的驾驶员。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来源: 北京青年报

    致人死亡后逃逸!海南一男子获刑

    近日,乐东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林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去年10月

    被告人林某无证驾驶

    无号牌自卸三轮车

    在与林某兴驾驶的皮卡车会车过程中

    被害人杨某谦驾驶摩托车

    从皮卡车后左侧窜出来超车

    并与林某迎面驶来的三轮车相撞后

    摩托车失控与同向行驶的皮卡车

    再次发生碰撞

    致使被害人杨某谦当场死亡

    被告人林某随即驾车逃离

    乐东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林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40000元,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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