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事故案件的收获怎么写,车辆受损贬值 诉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21:55:09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案件的收获怎么写,车辆受损贬值 诉讼】,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收获怎么写,车辆受损贬值 诉讼】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唐河法院: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当庭调解获赔16万
  • 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案例检索大数据报告
  • 9条安全驾驶知识,能理解的都是老司机
  • 唐河法院: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当庭调解获赔16万

    7月22日,唐河县法院“道交一体化”审判团队当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获赔160000元。

    2021年11月29日,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其前同向左转弯下路曲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左髋关节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曲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未投保。后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曲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刘永晓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和履行期限存有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帮助原、被告化解矛盾,刘永晓法官立即安排好庭审事宜,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刘永晓法官充分了解双方诉求,以双方当事人在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着手点,组织双方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提出了调解建议。

    经过刘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曲某分期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该案得以顺利了结。(姜燕)

    交通事故案件的收获怎么写,车辆受损贬值 诉讼

    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案例检索大数据报告

    近年来,汽车已经成为了一个家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作,为我们日常出行、商务合作、远途旅行等提供了诸多便利。但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必然产生一定的价值贬损。那么对于这种因他人侵权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侵权人予以赔偿?我们检索了相关已公开的裁判案例,以期对这些案例中的审判逻辑抽丝剥茧,探寻能够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相关条件以犒读者。

    一、车辆贬值损失的概念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1]。

    另外根据百度百科检索,车辆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2]。具体含义如下:

    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比如:2001年5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列出被禁止的首批41家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187种车型的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从2001年9月1日起禁止上牌。

    二、已检索到的最高法院和部分高院关于审理车辆贬值损失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6年3月4 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最高法院在该《答复》中明确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的原因是: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30日发布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第十五条明确“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13.04.07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条明确规定“例如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从严掌握,避免贬值鉴定程序启动的任意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19年9月20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谨慎认定”。

    三、已检索到的保险监管部门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在其2002年1月24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保监函〔200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即保监会曾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故不予赔偿。

    四、已检索到的裁判案例数据

    我们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为包含“车辆贬值损失”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了截止2022年10月29日前共10662条裁判类文书。再在此结果上进一步以裁判结果包含“贬值”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搜集1276条裁判类文书。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涉及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河南省、安徽省,分别占比32.99%、10.89%、6.03%。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421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三) 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涉及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案件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

    (四)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涉及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案件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1100件,二审案件有142件,再审案件有34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2.91%。

    (五)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070件,占比为97.36%;全部驳回的有28件,占比为2.55%;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0.09%。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133件,占比为93.66%;其他的有5件,占比为3.52%;维持原判的有4件,占比为2.82%。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27件,占比为79.41%;维持原判的有7件,占比为20.59%。


    • (六)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90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54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件。


    • (七)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27天。

    五、代表性案例汇总

    (一)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

    案例1

    在刘某某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9)甘0102民初13747号)中,法院认为关于车辆贬损损失问题。原告主张的车辆贬损损失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本院认为目前在我国尚不具备支持贬损损失的客观条件,原告主张的车辆贬损损失不应保护。本案中,原告修车费用得以赔偿,致使原告的车辆维修的直接损失已得到救济,且原告的车辆受损部位经过修复之后,并不影响车辆的性能和正常使用。故对于原告提交的兰州嘉德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兰嘉估报字(00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贬损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在在聂某、吴某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川01民终13492号)中,法院认为考虑到我国交通事故率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鉴定市场尚不规范,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任意性,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等因素,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故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前述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财产损失范围。

    案例3

    在李某甲与毛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0)湘0382民初204号、(2020)湘03民终1017号)中,法院认为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已获保险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因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已经填平。受害人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除符合特定情形外,如车辆受损部位为该车的关键部位、严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受损车辆修复后不仅影响车辆外观且出现不可恢复的内伤情况下、受损车辆有上市交易的可能,受损车辆经维修后能够基本恢复原状,则受害人的该主张,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二)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案例

    案例4

    在合肥众国弘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石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皖01民终132号)中,法院认为本案受损车辆系停放在4S店内的待售新车,对于车辆销售方众国泓通公司而言,该车辆系用于交易而非个人使用,该车辆在案涉事故中受损,根据常理,亦无法按照正常的新车价格进行销售,该损失与一般消费者使用中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修理后价值降低的情形不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之情形。

    众国泓通公司在本起事故发生前即与梁某就该车辆达成销售协议,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该车辆无法按照约定的销售价格进行交付,故经对该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后,在评估损失范围内与梁某重新达成价格协议,即在原有价格上减少3万元,该损失对于众国泓通公司而言属直接损失,平安保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不影响其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5

    在徐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1)京03民终18261号)中,法院认为关于贬值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涉案京XX的小型越野客车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徐达负全部责任,后上述车辆虽维修完毕,但考虑到上述车辆购买时间方一个月,行驶里程有限,上述损害对其车辆价值影响较大,且京XX的小型越野客车经鉴定机构鉴定,已经认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800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徐达应赔偿丁红霞车辆贬值损失3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6

    在杨某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与李某祥、毕节市卓某石油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232号)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恢复原状不仅包含财物外观适用功能的修复,还应当包含其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

    本案中,上诉人杨某兰所有的贵ADA4**号车在涉案事故中无责任,该车使用时间不足四十天,从中财保七星关支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损失情况说明书》、贵州乾通南华公司出具的《车辆维修结算单》等证据可知,贵ADA4**号车在涉案事故中受损极其严重,其受损部位包括龙门架、左边车壳、后备箱、安全气囊、发动机等,上述损害属车辆内在结构性损害,即使全面修复也存在技术性能下降等不可恢复的内在损害,不能完全还原到车辆受损前的状态。

    诉讼中,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就贵ADA4**号车贬值损失所作评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客观反映了该车的受损贬值情况,上诉人杨某兰据此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符合我国民法所确立的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的侵权赔偿原则,原审对杨某兰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41504.88元及由此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4000.00元未予支持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杨某兰在本案中应获赔偿的项目为:一、车辆贬值损失41504.88元;二、评估费4000.00元;三、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5000.00元。以上一至三项共计人民币60504.88元。由于上诉损失未超过中财保七星关支公司承保的贵F011**号车的保险责任限额,且属杨某兰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直接性财产损失,故应由中财保七星关支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案例7

    在卢某与李某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2)京02民终541号)中,法院认为基于公平原则,本案中,综合考虑到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购车尚不足三个月,车辆较新,行驶里程较短,车辆受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较大等因素,对卢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之诉求予以支持。

    六、总结归纳

    虽然司法实践对车辆贬值损失持谨慎支持态度,但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认为当符合特殊情况诸如机动车为未销售状态的新车的,或机动车为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数较少的准新车的,或机动车内在重要部件遭受重大损害且无法复原事故发生前技术、功能状态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损害填平原则,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1] 首都网警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395&wfr=spider&for=pc

    [2] 车辆贬值https://baike.baidu.com/item/车辆贬值损失/5623610

    9条安全驾驶知识,能理解的都是老司机

    【9条安全驾驶知识 能理解的都是老司机】这些驾驶经验,是从很多交通事故中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新手如果不理解,可以结合别人的交通事故视频来体会,一定能读懂。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案件的收获怎么写,车辆受损贬值 诉讼】,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