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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案件怎么说,「每日法条」能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8: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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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日法条」能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不服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 尤溪: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化解
  • 「每日法条」能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中,若出现交通事故,一般会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查明事故成因的,可能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那么,如果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该类文书不服,能否针对出具的部门或者该文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由于认定书是交管部门通过对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结合事故现场客观证据等途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各方责任划分等内容作出的书面认定,不对当事人直接进行行政处罚,也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交管部门作出认定书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其可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民事、刑事判决的重要依据。道交纠纷的当事人如若对该认定书牵连的损害赔偿内容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因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正因为该类文书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及以上属性,因此也不属于可行政复议的范围。

    那么,若当事人不服,如何救济呢?根据现行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证明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以三日为限。#头号周刊#?#真知新坐标#?

    交通事故行政案件怎么说,「每日法条」能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结论,都无权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仅有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做出变更、撤销原认定的决定,责令重新制作认定书,也可以在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作出认定决定。
    第二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责任认定异议,要求不按事故认定书分担责任,并提出证据及依据,由人民法院认证。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当事人对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经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确实不客观公正,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的,仍然是可以推翻的。

    尤溪: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化解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10月13日讯(罗姮 游素凤)遇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之后该做什么?保险理赔需要走哪些流程?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肇事方避而不见怎么办?这些问题,在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都可以一次性办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纠纷调解、诉讼审判、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真正实现了解决纠纷只进“一扇门”。

    中心工作人员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回访。

    “1+N”联动

    打造多元调解新模式

    尤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于2011年4月12日成立。11年来,调处中心创新社会管理,整合社会资源,搭建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事诉讼)、保险理赔与民政救助等紧密衔接的“1+N”联动一站式服务平台,将全方位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和诉讼需求。

    “第一次遇上这样的情况,除了报警,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提起9月1日晚的车祸,小李(化名)依然心有余悸。当晚她驾驶电动车回家时被一辆小车刮碰,造成腿部受伤及部分财物受损,报警后,便和家人到医院治疗,休养了一段时间。

    “这期间交警一直都和我联系,帮助我处理解决问题。”小李说,在保险理赔阶段,原本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方案中误工费只按15天赔偿,交警在和小李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其医嘱上写的是休养21天,小李因伤无法上班,便要求保险公司按医嘱天数赔付。

    依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当群众发生交通事故前来处理时,交警部门可随时协调多方同时办公:对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人民行政调解直接介入;而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主动召集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在调处中心自主选择调解部门,既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或者申请司法调解,有效缩短了事故处理周期、节约群众的时间成本。

    以人为本

    矛盾化解有速度更有温度

    在今年5月初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卢某在调解过程中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泉州警方抓捕,由于事发突然,双方没有达成任何赔偿协议。按照正常流程,几起案件将并案处理,一旦并案,案件的处理周期会相对延长,对亟需安慰的受害者家属来说,承受的精神压力也会越大。

    为了维护受害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负责该案调解工作的郑警官多次与泉州警方沟通寻找解决方案。最终,肇事者在泉州看守所出具委托书,让兄长代为处理此事,并表示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基础上,自愿再支付5万元作为赔偿金安抚对方,该起事故于7月顺利调解。

    解民忧、护民利、聚民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坚持以人为本,将“为民办实事”理念贯彻始终。

    一直以来,交通事故伤者抢救及死者丧葬费用等方面都是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今年3月份,84岁的卢大娘因一起交通事故,无法继续照顾智力残疾的小儿子小张。而小张的3位兄弟姐妹的家庭条件也并不乐观,一时间,小张的赡养成了这起事故中最大的难题,双方的赔偿金也因此一直没有谈拢。

    调处中心和办案民警积极开展事中调解,经过多次沟通,肇事方自愿再支付15万元作为抚慰金,受害者家属也为肇事方出具了谅解书。此后,小张由两个哥哥轮流抚养,交警大队还委托当地村书记进行监督,确保抚养职责履行到位。

    “除了关注事故责任本身,我们在处理的过程中也会关注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换位思考。只有找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点,调解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开展,也能让执法有速度更有温度。”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罗良明说。

    提质增效

    事故全流程跟踪答疑解惑

    多年来,调处中心积极把人民调解作为答疑解惑的窗口、建立案件的沟通桥梁,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付能力低、无保险、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等突出问题进行听证调解,并邀请乡、镇、村等基层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做到精准调解。

    今年5月,外来务工人员小林在路上行走时遭遇车祸。由于肇事司机涉及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我们是外地人,来这里人生地不熟,对方经济条件有限,一开始很担心拿不到赔偿款,还要去法院打官司。”提起这件事,家属林大哥感慨万千,“尤溪交警真的很给力,2个月来,他们不断给对方做工作,对方也四处筹钱,分批次把钱给我们,100多万元的赔偿款7月底已经全部拿到了,真的非常感谢。”

    及时介入沟通,为事故当事人解燃眉之急。调处中心在案发日即全程跟踪事故处理、接待群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服务便利,为后期调解顺利进行打下基础。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根据交警大队提供的每日事故流向表,适时跟踪案件进展和介入事故调解,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调处中心还不断探索听证息访、联动息访、借力息访、救助息访、包案息访的“五法息访”工作机制,定期做好交通事故案件回访。通过主动回访,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掌握信访动态,变被动息访为情感回访,及时帮助解决当事人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优化警民关系,切实保障群众权益。

    调处中心成立至今,已联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9810起,其中人民调解5333起,行政调解30542起,司法调解2707起,保险公司等部门调解1228起,成功调解率达98.01%,历年来保持交通事故有责信访案件“零”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新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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