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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怎么结,交通事故处理只进“一扇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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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怎么结,交通事故处理只进“一扇门”
  • 交通事故处理只进“一扇门”
  • 为群众办实事丨河南洛阳:“一站式”!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就是这么方便
  • 交通事故后,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生产厂商要担责吗?丨说典
  • 交通事故处理只进“一扇门”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本报记者 王敬东 通讯员 冯长冰

    “当天就案结事了,真的是完全没有想到!”近日,刘某因为雨天与人发生刮蹭,让他没想到的是当天通过沂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调处,他就拿到赔偿款,对解决事故纠纷的速度,刘某很是惊叹。作为一个驾龄十几年的老司机,经历的大小事故也有好几次了,但没有一次像这次如此快速顺利得以解决。

    沂源县地处鲁中腹地,平均海拔431米,是典型的山区县,县域内国、省、县、乡道相互交织,道路坡多、弯急、崖陡,截至目前,沂源县机动车近10万辆,平均每年发生交通事故7000多起。

    然而,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理赔计算、赔偿调解、伤残鉴定、民事诉讼、保险赔付等一长串流程走下来,事故双方当事人往往都身心俱疲。自打沂源县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组建以来,在沂源处理交通事故,再也不是大家谈之色变的“烦心事”“难办事”了。

    为切实解决群众“道路交通事故多、纠纷多、官司多”和“处理难、赔付难、执行难”的“三多”“三难”问题。沂源交警大队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创新,联合县法院、司法、保险及评估鉴定机构职能,成立了沂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

    “‘一站式服务’让群众进入事故处理科这‘一扇门’,就能办结完毕事故认定、矛盾调解、案件受理、案件审判、保险理赔等多项服务和裁判。”沂源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科长刘为民介绍,“交警+法官+司法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保险调解员”的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流程、全线化、一站式的解纷渠道和服务,打通了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新的工作模式抓住了调解事故矛盾纠纷的“牛鼻子”,实现了矛盾纠纷由“事后处置”向“源头化解”转变、警力资源由“疲于应付”向“主动作为”转变,群众处理交通事故从“多头跑”到“一站办”,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闹心而来,满意而归,这样的和谐场景在这里并不鲜见。“2020年以来,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12500余件,这些案件最终进入审判程序的仅330余件。”沂源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法庭庭长王超说:“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并且实现了无矛盾激化、无上访、零投诉。”

    “处理中心切实改变了过去多部门各自为战的局面,拓展了事故处理的‘朋友圈’,有效统筹了部门资源,推动了部门联动,通过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组团式一条龙服务,大大缩减了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审判和理赔时间,沂源这种事故处理模式确实值得借鉴与推广。”8月22日,山东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山东省大数据研究会会长石玉峰带领山东大学考察团来访时如是说。

    编辑:孔鼎

    本文来自【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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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群众办实事丨河南洛阳:“一站式”!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就是这么方便

    编者按

    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就是人民法院关心的事!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面展示好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新成效新风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为群众办实事」专栏,讲述为社会谋公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洛阳法院创新案例,激励全市法院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提升服务群众本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学习先进、感受责任担当

    一起感受“洛法力量”

    01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

    ——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一场交通事故,省去了法院审理程序,免去了群众诉累,还成功为两名受伤群众解决了医疗费垫付问题,第一时间帮助两名受困群众拿到医疗垫付款,到底咋回事?一起来看看!

    2022年6月,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车的叶某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员叶某和乘坐者吴某均受重伤,交警部门协调道路救助基金进行垫付,交强险垫付后仍拖欠医疗费20万元。

    根据医院相关规定,不补齐医疗费,下一步治疗可能出现问题。叶某、吴某家属无奈,向公安机关求助,请求解决后续拖欠医疗费。公安机关多次与李某车辆承保的商业险公司沟通,要求其在商业险内先行垫付20万元医疗费,但商业险公司要求双方必须同意扣除20%非医保用药才能同意垫付,各方僵持不下。

    △受害人叶某签订调解协议

    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的帮助下,公安机关与委托律师迅速与法院取得联系。因案件情况紧急,承办法官立即组织调解律师与受害人家属见面,了解情况,联系保险公司与理赔人员协商,要求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案件诉前、诉中赔偿标准应一致。

    经过承办法官、办案民警、律师多方协调后,第二天上午9点,保险方按照诉前调解程序完成垫付手续,20万垫付款已履行到位,一起重伤事故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圆满化解。

    02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

    ——便民利民,真正方便群众

    如何高效便捷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伊川县法院坚持创新思维,创立了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将交通事故案件处置的立案、移送、审判三阶段进行有效衔接,做到“前”、“中”、“后”一体推进,有效贯通,变以往“你送我办”“你移我转”的单向协调关系为“你送我办、办中沟通、办后验效”的双向协调关系,交通事故案件“案结事了”效果得到充分彰显。

    △值班律师、法官干警组织当事人家属约谈

    具体有以下便民举措:

    1

    解纷站点便民。为有效落实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在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县法院、县司法局、洛阳仁大医院等4个地点设立专门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方便群众就近选择调解室解决问题;

    2

    服务方式暖心。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调解律师帮助受害人计算相关赔偿标准、整理材料、调解案件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打官司不收费、更便捷;

    3

    运行机制科学。法院、县公安局的调解室为轮班制,由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官、警官“坐阵”,配备一名值班律师;县司法局、洛阳仁大医院的调解室为候选调解室,为跟进案件的律师提供调解地点,负责案件调解的律师不得将案件放在自己律所或指定调解室以外地点进行调解案件,案件处理全程登记记录,做到24小时全天候接待、全过程留痕、全周期闭环管理。

    03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

    ——成效显著!

    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建立以来,效果也同样明显。

    1.群众诉讼成本明显降低

    通过诉前调解结案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后,不仅免交诉讼费,获赔周期比以往涉诉案件平均减少30天,并且通过法院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数额,对当事人释明赔偿标准及相关依据,使案件当事人利益均得到保障。

    如调解不成,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律师免费提供代理服务;如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代理律师代理,受理费不得超过正常收费90%。

    2.诉源治理成效明显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四月份以来,伊川县法院进入诉讼阶段交通事故案件较同期减少50%,案件履行到位率明显提高,调解结案案件到位率达到98%以上

    3.审判质效得到提升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周期进一步缩短,原审理周期为30天,现为23天。上诉、改判案件数与同期明显降低。(来源:洛阳中院)

    【编辑 滢滢】

    交通事故后,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生产厂商要担责吗?丨说典

    滨州法院典型案例【2022】8号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

    商家向市场投放的电动车新产品日益增多,

    产品责任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

    产品存在缺陷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生产厂商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4日8时38分许,李某祥驾驶一辆百事利牌的电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祥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吴某(系李某祥配偶)受伤,二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祥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损坏,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惠民县交警大队据此认定李某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祥儿子作为原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案件已于2020年8月5日结案,原告的经济损失总额为1119 071.18元,原告已按事故同等责任获得赔偿620 535.59元。

    交通事故纠纷案结后,原告将电动车生产厂商诉来惠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15%及支付惩罚性赔偿款6 400元。

    裁判结果

    惠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驾驶的涉案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而被告公司却是以电动车的名义生产和销售的,且未在车辆说明书上明确标明“该电动车属机动车辆”,也未对涉案车辆“超速”“超重”等问题进行警示说明。

    百事利公司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未尽到的提醒义务,该项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原告亲属在使用过程中以非机动车驾驶标准操作车辆及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原告两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车辆因被鉴定为机动车而较非机动车多承担10%的责任,因此对于该部分损失原告有权主张。关于原告要求的惩罚性赔偿,因原告亲属的经济损失系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与车辆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无关,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惠民法院判决被告百事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70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典

    近年来,电动车已成为多数人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而超标电动车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作为商家,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售卖合法合规的产品。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相关电动车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产品说明上的参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明确的责任承担向生产者诠释做好安全警示说明的重要意义。该案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让未做好安全警示义务的生产者依法承担责任,有利于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二是以朴素的法言法语对消费者进行普法教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电动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进行赔偿。案件明确了产品存在缺陷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基础,且安全警示方面的缺陷与原告亲属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老百姓可以看懂的法律语言分析争议焦点,对类案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向该领域消费者普及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案件怎么结,交通事故处理只进“一扇门”

    法官简介

    孙金刚,辛店法庭庭长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案件怎么结,交通事故处理只进“一扇门”】,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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