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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文案怎么写,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8:05:08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赔偿文案怎么写,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文案怎么写,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非机动车方是否应当赔偿
  • 租户洗澡触电身亡房东被判赔110余万的法律边界
  • 借钱见人心,还钱见人品(好文)
  • 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非机动车方是否应当赔偿

    案情分析

    2017年11月,姚某驾驶大型货车行驶至古里镇某路口时,与正骑自行车的顾某相撞,致顾某伤情严重,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姚某、顾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顾某家属将驾驶员姚某、车主王某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经审理判决被告方赔偿顾某家属28万余元。2018年1月,货车车主王某诉至常熟法院,要求顾某家属赔偿其车损、货损合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也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因此,原告王某作为肇事的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非机动车驾驶人方,即本案的被告请求赔偿事故车辆损失及货物损失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中,顾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具有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这在顾某近亲属起诉王某等人的案件中予以体现并另案处理完毕。因此,王某不再具有向非机动车一方,即顾某近亲属请求赔偿事故车辆损失及货物损失的权利。

    文案:王鸣燕 谭逸馨 编辑:韩丹

    交通事故赔偿文案怎么写,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洗澡触电身亡房东被判赔110余万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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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近日,上海一租客在出租屋内洗澡触电身亡房东判赔110余万的案件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据报道,2019年租客郭某与二房东严某签订租房协议,房屋归刘某、王某所有,二房东严某把其中一间租给了郭某,租期为一年。意外发生在2020年5月4日,租客郭某的室友一大早去卫生间,突然发现郭某倒在卫生间地上,已无呼吸,但热水器花洒却一直在流着水。

    2020年7月3日,警方出具死因鉴定意见,排除了他杀以及自身疾病等原因,认为郭某触电身亡的可能性很大。随后,家属将房东和二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合理支出共计157万余元。

    受理本案后,2021年7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委托专业公司进行了调查。鉴定专家表示,热水器本身不漏电,但热水器插头连接在拖线板上,也没有防水措施,且房屋本身的地线的接地电阻过大。

    本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和鉴定人员的陈述,因涉案房屋热水器的安装连接插排不规范,且房屋本身地线的接地电阻过大,长期通电发热致插排插头电线上的绝缘层受热融化,地线和零线连接在一起产生感应电压,郭某的死亡可以推定系电击死亡。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热水器的安装者负有主要过错,对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房主刘某、王某应对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房东严某承担20%,租客郭某自身对该安全隐患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有过错,酌情确定比例为10%。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王某共同赔偿110余万元,被告严某赔偿31.5万元。

    (图片来源:上海市奉贤法院“奉法尚贤”政务微信公众号 )

    近年来租户在出租房内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次洗澡热水器漏电导致租户死亡的事件再度引发关注。那么一旦发生了租户在出租房内死亡事件,谁该担责以及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法治网邀请了《法治日报》专家库成员、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阳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丕旭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为大家厘清租户在出租房内死亡的相关法律边界。

    02

    律师说法

    1.从法律角度看本案中房东、二房东为何会被判罚?

    郑晓阳和孙丕旭一致认为,本案受害人郭某与房东、二房东存在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和第七百一十二条,房东和二房东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并符合约定用途,且负有维修义务,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发生类似本案的承租人因意外事故在出租房内死亡,一定是由房东一方担责吗?如果租户有违规的行为,发生事故后,房东、二房东、租户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孙丕旭认为,房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房东未履行相应义务,且房东未履行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否由房东一方担责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并判断。

    郑晓阳对此持相近观点,认为应依据“意外事故”具体的法律性质来确定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领域,民法规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的房东、二房东对致人热水器漏电问题存在过错责任,因此担责。但如果这个“意外事故”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涉及的第三人过错和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涉及的产品生产者责任,则应由相应的第三人、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租户在房屋占有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则要看房东和租户各自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3.房东和二房东向受害人赔偿后,可否向热水器安装者或生产厂家追偿?

    郑晓阳分析了本案中房东和二房东可向第三人追偿的具体情形:热水器漏电如果是因热水器本身设计或制造存在缺陷造成的,则房东和二房东可向热水器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追偿;如果热水器本身没有问题,而是由于违法运输、仓储、安装等原因造成侵权事故的,则应由运输人、仓储人、安装人来承担责任。

    孙丕旭认为,房东和二房东承担损失后对热水器生产厂家或热水器安装公司并不必然享有追索权。若热水器生产厂家(生产者)生产的热水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热水器生产厂家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时房东或者二房东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若热水器安装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过错未按照要求安装造成损害结果的,此时房东或者二房东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热水器安装者追偿。

    4.租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然有效吗?房东应该如何合理规避出租房屋安全责任风险?

    免责条款并非必然有效,一般来说,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承认其效力。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对有违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化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具体到租房合同中,郑晓阳分析指出,免责条款主要的无效情形有三种:租房合同是由房东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租户没有进行实际磋商的机会,相关条款免除或者减轻房东责任、加重租户责任、限制租户主要权利;造成租户人身损害的;因故与或重大过失造成租户财产损失的。因此,房东为规避责任在租房合同中写下如“房屋出租后,因为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关于合理规避出租房屋安全责任风险,孙丕旭为出租人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可增加相应的提示条款,如提示租户在租住期间科学、合理使用电器,注意用电安全,及时发现危险、消除隐患;购买出租人责任保险。

    郑晓阳则认为,房东对租户的房屋安全保障义务是紧密依附于房屋租赁合同的附随法律义务,不能通过免责条款予以规避,但房东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降低房屋出租安全责任风险:一是出租房屋前,可以购买房屋出租保险;二是签订租房合同时仔细检查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情况,对存在安全风险的部分予以更换或维修,对微小的瑕疵提醒租户予以注意;三是对租户的情况要多加了解,避免与具有潜在安保风险的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四是在租赁期间,与租户保持定期联系或自己定期巡查,尽早发现安保风险点并及时进行维护,保持出租房屋的适租状态。

    5.如果租户在出租房内正常死亡导致房屋贬值或出租出售困难,房东可否向租户索赔?

    郑晓阳和孙丕旭都认为,生老病死对每个人来讲都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租户在出租房内正常死亡,房东因此主张损失赔偿,缺乏法律支持。

    郑晓阳补充说道,就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来说,租金正常支付了,房屋及设施没有损坏,房东的民事权益就没有受到损害,房东向租户索赔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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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提醒

    用电安全,性命攸关!正值夏季用电高峰,在此小编提醒大家,不管是房东还是租户,在日常生活中都应提高防患意识,确保用电安全,做到不乱接电源、不超负荷用电、购置合格电器产品、规范触碰,可请专业电工经常检查电子线路、配电设施、电源插头,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切莫疏忽大意、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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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策划/李波

    文案/薛金丽

    来源: 法制网

    借钱见人心,还钱见人品(好文)

    文|一鸣(富书专栏作者)

    多年前,老公的表哥要在老家盖门市,需要10000块。

    老公想都没有想,就给他转过去了。

    从那以后,三年过去了,他一字提都没有提。

    去年我们要买房子,老公用委婉的话,提示他还钱,他潦草的说了句:“哥现在没有,有了不就还给你了嘛!”

    然后,就没有下文了。

    其实,因为钱的事,老公的姑姑也劝儿子还钱,可就是一副老赖的样子,任谁也没辙。

    其实,我们谁也不差那点钱。

    我们所反感的,是拖欠者那一副无赖的嘴脸,心里因此而长出一根难以根除的针刺,不痛不痒,总会间歇性地让人感到焦虑难安。

    古往今来,多少的情谊始于交心,却止于财帛。

    朋友阿真,为人大大咧咧。

    没有想到,她的善良,都成了婆家人算计她的筹码。

    结婚后,婆家老房子翻修问她借钱,她想着让公婆住得舒服点,老公也能放心,于是她借了。

    小叔子要在县城买房问他们借钱,老公知道弟弟的德行,劝她不要借给他。

    她却想着老公小心眼,自己人能帮则帮,也借了。

    公公开车撞伤了人,对方提出大额赔偿,否则就走司法程序,担心公公一把年纪受不了牢狱之灾,她回娘家拿了钱,还是借了。

    婆婆生病住院,又向她开口借钱,她心有不悦,但还是准备拿出给孩子攒的教育基金准备先救急。

    却发现小叔子在这个时候还买了新车,她气不过说:“婆婆也是他亲妈,亲妈住院了他一分钱不出,还买车像话吗?”

    谁知老公弟弟不满地指责她:“不就问你借了点钱嘛,你现在怎么变得这么斤斤计较?”

    这时,她身边除了老公,没有一个帮着她说话。

    她非常后悔地说,不是所有的付出都有回报,都怪自己太为别人着想了!

    南怀瑾大师说过:“一个人太在意别人的感受,注定自己不好过。

    特别是老实善良的人,因为脸皮薄,怕伤了朋友之间的和气,所以经常为了面子而活,这会让自己非常痛苦。

    有的人,就喜欢利用老实人这一点,让我们去做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事情。

    有一位网友讲了这样一件事:

    单位一个同事突然去世了,他生前借出去不少钱,包括我也借过他5000块钱,然后我知道的情况是,还有四位同事也借过他的钱,有5000的也有10000的。

    这位同事平时为人热情大方,当初借钱给人的时候都没有要借条。

    不幸的是,他得急病走了,走之前也没留下一句话。他妻子是一家商场的导购,儿子才6岁,刚刚上一年级。

    我找机会主动告诉了她,我借钱的事情,并且表示会尽快还钱。

    她看着我说:“我知道,他以前说过......谢谢你!”

    她突然对着我深深地鞠了一躬。

    我赶紧说:“不用,不用,是我该谢谢你们才对。”

    当时莫名的感动,开口借钱,自然都是遇到了难事,同事能借钱,该感激的是我呀。

    这位大姐说:“他生前借出去几万块钱,出事后,只有你一个人主动跟我说要还,我必须得谢谢你。”

    我嘴巴张了张,原本想说点什么,但又不知道怎么说。

    发丧的那天,单位同事也都来了,看着孩子和遗孀哭的死去活来,又有一位同事主动承认借钱的事情,不过依然有3个人闭口不提。

    我和那位还钱的同事商量了一下,跟单位领导汇报了这件事情,希望领导能出面劝说他们善良。

    领导说这件事情不好办,但是他可以以单位的名义,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他们一些钱。

    出乎意料的是,那几个借钱的同事捐的最少,只有50。

    出于愤怒,我在捐款现场提到了借钱的事情,质问他们的良心被狗吃了。

    虽然他们默不作声,但我知道大部分人的心里是明白的。我把5000还了,捐款的时候又拿了5000。

    很多人说我傻,首先不应该揭露别人,其次不该捐那么多。

    我却不以为然,做人不能忘本,同事在我艰难的时候帮助我,给我借钱,现在他出事了,我自然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回报。

    你看,一个人值不值得深交,就看他还钱时的态度。

    还钱这件小事,暴露的是一个人最真实的人品。

    也只有恪守信用,有借有还,大家才可以和谐共处,关系才能走到最后。

    即使由于自身原因暂时还不上钱,也要负责地向对方告知实际情况,千万别把对方施予的好处视作理所应当。

    有一次出去办事,同事让我回去帮她买杯奶茶,小卖部就在办公室楼下,也不是多大事就答应了。

    谁知买回去拿给她,她就只是说了声谢谢,一点也没有要还钱的意思,连意思意思问一声需要多少钱都没有。

    那件事我当时郁闷了两天,因为是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第一时间没跟她说钱的事,过了那个时间点,也不知道要怎么开口,虽然就几块钱,可是重点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根本是人品的问题了。

    所以后来当下决定,尽量不在金钱上跟她有瓜葛,有借口拒绝的绝对拒绝。

    作家摆渡人说过:

    不要小瞧几块钱,几毛钱,或者一块饼干,所有对个人主权的侵犯,都是从试探开始。

    其次,如果再发生这种事,一定在第一时间跟她说需要多少钱,让她一定得还,这种人,真是惯不得。

    我主动给你的,多少钱都可以,但你要仗着我好说话,或者脸皮薄,不好意思向你开口,抱歉,门都没有。

    对于这种无赖,我给出的建议是用不着和他们讲情面,把钱催回来以后就果断拉黑,划清界限。

    他们不明白的是:那些在你困难的时候愿意把钱借给你的人,都是你值得信任的朋友。

    他们之所以无条件地对你倾囊相助,本质上并不是因为他们人傻钱多,而是在他们眼中,你们之间的情分比钱还要重要得多。

    在你决定当一个老赖时,你就失去了作为人最珍贵的品质之——信用。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

    因一点钱,毁掉一辈子声誉,你问问自己,值得吗?

    作者简介:一鸣,持续投稿变现营2.0 ,富书专栏作者,中年少女;左手执笔,右手养娃,用一颗执着的心来写字,本文首发富小书(ID:fxsfrc),你身边最好的闺蜜,富书2018重磅推出新书《好好生活》。

    注:本文章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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