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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子陈述怎么写,交通事故如何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4: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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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如何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
  •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 老板与员工虚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
  • 交通事故如何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

    一、交通事故如何起诉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注意:现在修改了,只要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领调解书时才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6、判决。同意裁判裁定,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来证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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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1、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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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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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责、主次责任、对等责任,如果是全责,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全责方不赔偿怎么办?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解决,那么交通事故起诉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一、交通事故全责方不赔偿怎么办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

    交通事故案子陈述怎么写,交通事故如何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石泉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住石泉县**镇**村**组。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其妻曾某某)由石泉县两河镇方向沿210国道往石泉县城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陕A******小型普通客车(内乘石某某、吴某、刘大某、刘小某)由石泉县城沿210国道往饶峰镇方向行驶。当日10时11分许,当马某某驾车行至1520KM+180M(龙王潭路段)处,将车辆驶入道路左侧,在左侧机动车道内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石某某、吴某、刘大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马某某、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二人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

    2020年5月19日,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所驾驶的陕AK6M51小型客车事故发生时车速74km/h,张某某驾驶的陕A6DX67小型客车事故发生时车速40km/h。2020年5月26日,经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曾仕琴因交通事故碰撞致闭合性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6月1日,石泉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曾某某、石某某、吴某、刘大某、刘小某无责任。2020年8月26日、10月9日、11月19日,经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吴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马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刘大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6月22日、2021年1月18日,受害人曾某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预付赔偿款5万元交于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谭家顺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陈述:受害人石某某、刘某某、吴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石)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21号,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中正车鉴所[2020]车鉴字第681号,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761号、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620号、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940号、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618号。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主动预付部分赔偿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丽川

    ???????????????????????????????????????????????检察官助理?吴丹丹?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被告人马某某预付赔偿款伍万元存单一份(凭证号0)。

    老板与员工虚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梁新鹏)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构交通事故事实情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并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1月1日,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21年4月7日,陈某驾驶机动车在某厂房大院内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不慎撞上厂房门口的纸堆,纸堆砸到胡某,致胡某受伤。事后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鉴定胡某构成九级伤残。胡某遂以陈某及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索赔26万余元。一审庭审时,陈某出庭对“交通事故”事实予以认可,并称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胡某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一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胡某损失2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合肥中院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出具时间距离胡某陈述的“交通事故”事实发生时间有一个多月,且主要依据为事故当事人及证人的证言,依据明显不足。胡某受伤严重,但胡某与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并无报警及告知保险公司。同时,胡某与陈某在一审诉讼中均认可“事故”当天胡某系在陈某经营的厂房里从事保洁工作,可见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加之整个诉讼过程中陈某对胡某主张的事实及赔偿金额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甚至不做抗辩,缺少一般诉讼的对抗性。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承办法官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严重存疑。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承办法官多次与交警部门沟通,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经过核查,交警部门最终撤销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胡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目前,该案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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