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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向法律提供哪些证据,打官司打的是证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6: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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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18类案件汇总)
  • 「法律咨询」离婚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城固法院:说说诉讼离婚那些法律程序
  • 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18类案件汇总)

    打官司注重证据,需要什么证据也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事。下面汇总了18类案件需要收集提交的证据,供普法参考:

    18类案件需提交的证据汇总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 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17、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中国普法、济南中院等,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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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离婚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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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主要就是围绕是否具有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方面进行。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应的,离婚诉讼的证据准备应围绕:

    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对方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或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等。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无需?提供?此项?证据?)。


    二、证明自己抚养能力和对方抚养费负担能力的证据,以及子女抚养费金额构成的凭证,具体包括:

    1、双方的收入证据,证明自己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和抚养小孩的能力,以及对方就抚养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分居期间自己垫付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证。注意,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三、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包括对方的存款证明、房屋产权证、房产的资金来源材料等。


    四、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重大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城固法院:说说诉讼离婚那些法律程序


    离婚途径有两种,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时,可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流程

    具体流程:

    1、确定管辖法院

    立案前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立案

     管辖法院确定后,便可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②结婚证;

    ③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④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提交后,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后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现阶段,一些法院已开通网上立案,若有需求可咨询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网上立案。)

    注意:原则上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审理结果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作出判决

    若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流程及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均为基础性,具体环节所需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仍需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


    作者:胡兰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离婚案件应向法律提供哪些证据,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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