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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周岁男孩父母离婚法律怎么判,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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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费如何支付?探望权如何实现?
  • 离了婚,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 离婚后孩子归谁?15个法律要点
  •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费如何支付?探望权如何实现?

    一、子女抚养权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二、抚养权的争取与变更

    (一)争取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

    (二)变更抚养权

    *1、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1989)法民字第21号])1989年8月26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2、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3、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2、相关证据

    1、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2、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惠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相质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供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情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使务关系的证明;

    (5)如果对方经济国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6)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三、抚养费的支付与增加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7、两个孩子时,抚养费一般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

    (二)增加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

    (三)追加、催促支付抚养费的证据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一)关于离婚后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权。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山西太原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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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了婚,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双方从法律上不再具有任何关系,唯一的连接点就是孩子,受伤害最深的往往也是孩子。如何护航孩子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等就此对离婚的父母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不能把对孩子的义务简单等同于支付抚养费

    赵女士与崔某2011年生育一子晓璀,2021年离婚时约定晓璀归赵女士抚养。不承想一年多来,晓璀不听话、摔东西,还动手打人,就连母亲让他写作业和起床上学他都想动手。

    考虑到晓璀比较听父亲的话,赵女士就让崔某来管教晓璀,甚至提出让晓璀随其生活,结果均被崔某以其已支付抚养费、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那么,支付了抚养费就可以对孩子不管不问了吗?

    点评

    支付抚养费只是履行义务的一个方面。民法典第1084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很显然,离异后无论是否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都仍要承担家庭教育职责,加强亲子陪伴,从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对孩子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

    该案中,崔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显然是违法的,赵女士可以就此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即使变更晓璀的抚养关系不成,法院也会向崔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命令其纠正错误,尽到父亲的责任。

    孩子想变更抚养关系,应予以满足

    晓铭现已11岁,他6岁那年父母离婚,自己由父亲抚养。父亲是个工作狂,双休日都很少休息,无暇陪伴自己,这让晓铭感到很孤独,很想搬到母亲那边生活。母亲考虑到自己有抚养能力,为了满足晓铭的愿望,就去与前夫协商,可前夫坚决不同意。

    点评

    该案涉及的是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就该案而言,鉴于双方就变更晓铭的抚养关系不能协商一致,晓铭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晓铭是已满8周岁的孩子,法官除了着重审查晓铭母亲的抚养能力外,还会询问晓铭的真实意愿。如果晓铭母亲具有抚养能力,晓铭也确实想跟母亲生活,那么法官就会满足晓铭的愿望。

    抚养费虽有约定,可因情势变化要求增加

    晓茹现在读初二,2016年,其父亲薛某和母亲沈某登记离婚,晓茹由母亲抚养,薛某每月付给抚养费1000元。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晓茹的生活学习支出也日益增多。由于母亲收入有限,父亲的条件很富足,所以,晓茹和沈某都先后要求薛某多给些抚养费,结果均被他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能更改为由拒绝了。

    点评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晓茹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鉴于父亲不肯,晓茹应当向法院起诉,由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该案中,薛某具有负担能力,因此,如果晓茹的正常生活学习费用确实超出了原定抚养费数额,那么法官会酌情判令薛某增加抚养费。

    婚姻失败,不能以损害孩子的利益报复对方

    刘某与黄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载明孩子由黄女士抚养,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孩子。不料,离婚后不久,黄女士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探望孩子。

    刘某认为前妻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其实是前妻一直把婚姻失败的原因归咎于他,因此用拒绝探望的方式进行报复。刘某气愤之下就不再支付抚养权,以致双方矛盾不断。

    点评

    双方的做法均是损害孩子利益的违法之举。

    一方面,民法典第1086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可见,中止一方的探望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对子女有虐待、家暴等侵权或犯罪行为;二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很显然,黄女士的行为不仅剥夺了对方的探望权,而且也剥夺了孩子得到父爱的权利,这无疑会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

    另一方面,支付抚养费是刘某的法定义务,它与探望子女之间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刘某本应通过法院来实现探望权,却以拒付抚养费来对黄女士进行反制,最终损害的是孩子的权益,使得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无法保障。

    (潘家永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离婚后孩子归谁?15个法律要点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西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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