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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视法律有哪些规定,夫妻离婚孩子的探望权怎么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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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法说案】夫妻离婚后,如何行使孩子探望权?
  • 夫妻离婚后,可以限制对方探望孩子吗?民法典来解答
  • 离婚后行使探望权 该怎么“探”和“望”?
  • 【金法说案】夫妻离婚后,如何行使孩子探望权?

    案件经过

    2020年,甲女与乙男在永昌县法院西河法庭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由甲女抚养,婚生子由乙男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但未约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之后,因乙男多次阻挠甲女探视婚生子,且拒绝让婚生子在暑假跟随甲女补课。甲女遂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西河法庭受理案件后,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后,双方就甲女行使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时间、方式达成一致协议:(一)甲女每月可上门探望儿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学校不上课的周末、白天,在告知乙男的情况下,亦可将儿子带出购物、游玩、吃饭,但时间不应超过三个小时;(二)每年“十一”假期期间,甲女可将儿子带回家,具体时间根据学校放假安排并和儿子协商后确定,带回家时间累积不超过二日;(三)每年寒暑假在学校不补课时,甲女可将儿子带回家进行补课,时间以补课天数为准,如儿子不参加课外补课,甲女可将儿子带回家共同生活一周;(四)每年春节,儿子以在乙男家过节为主,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甲女家过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甲女享有法定的探望权。甲女与乙男婚生子已年满12周岁,即将进入青春期,在其成长过程中,父爱、母爱更不应缺失。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允许甲女依法对儿子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行使时要以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法院审理时也会侧重其子女生活方式、生活规律来酌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但也要特别注意,探望权行使不能损害子女的权益,否则作为监护一方有权要求停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夫妻离婚后,可以限制对方探望孩子吗?民法典来解答

    夫妻离婚后

    是否可以限制对方探望孩子

    一起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案情简介

    重庆市綦江区,蔡某、邓某于2007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协议:儿子蔡小某由蔡某抚养,邓某则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抚育费从2013年8月份起,至儿子年满18岁止。

    离婚后,蔡小某跟随蔡某居住生活。蔡某以前妻邓某受教育程度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

    庭审中,邓某举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法院审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侵害了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原告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被告与孩子的母子交流,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

    原告诉称被告个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并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文化程度高低并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其对子女的感情,这也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孩子由父母共同孕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同样重要、不可或缺,只有在这两种爱的共同滋养下,孩子才能够健康成长。父母离婚本已给孩子心灵造成创伤,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而非为一己之私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综合:“CCTV今日说法”“重庆綦江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离婚后行使探望权 该怎么“探”和“望”?

    专家表示逗留式探望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深入交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更值得提倡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图/人民视觉

    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可如何落实探望权,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看法。

    在广州一宗案件中,父母离异后,爸爸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可妈妈不放心,只让对方“看”女儿。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另一方则要求看望式探望。

    那么,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因对探望方式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陈先生和张女士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潼。2020年10月,二人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潼归母亲张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与女儿相处1天,女儿满9周岁可偶尔与陈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长5至7天,张女士有协助义务。

    没过多久,双方因探望权履行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发生争议,陈先生因此诉至法院。陈先生认为,张女士剥夺了他与女儿相处的权利,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二人离婚,但是他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女儿应有的关怀与教育,使女儿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而张女士心中却有现实担忧。她称,陈先生曾将女儿单独带走,此后女儿的作息规律完全被打乱,回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和绿便现象,还经常半夜哭闹不肯入睡。

    张女士认为,3岁内的孩子适宜探望性探视,陈先生及其家人可到张女士家中探视。张女士请求:在女儿三周岁以前不能由陈先生单独带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带出,必须经张女士同意且在场。疫情期间,请求酌情减少陈先生探视的次数,将探视周期改为半个月一次。

    法院判决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

    现实生活中,探望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

    法院介绍,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而探望人也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

    在本案中,陈先生不存在上述消极因素。让陈先生在固定时间段内以带走女儿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既能够了解和满足女儿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够平衡女儿对于直接抚养人即母亲的依赖,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作出判决:陈先生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小潼四次;探望在每周周六上午10时至18时进行,其中两次由陈先生到张女士家中探望,其余两次由陈先生在周六10时从张女士住处单独接走女儿小潼,18时前将女儿小潼送回张女士住处;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该判决现已生效。

    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规定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官陈俊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是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因法律对探望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往往对权利界限、范围等出现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暂居住,一方携带子女外出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等,因理解不同,易激发矛盾。

    陈俊薇说,审查探望权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适用。无论哪种方式,直接携带子女的一方都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

    这种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携带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的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专家表示逗留式探望更应该提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而非一方的单方的义务和责任。即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该义务。”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说,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游植龙说,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父母离婚后,由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而父母双方分开居住,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就有必要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定期与子女团聚、沟通交流,有更多的时间与子女接触,了解其生活状况,既是亲情的培养,也是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体现,这样也才能更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游植龙表示,因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从促进父母与子女的亲情、让父母与子女多接触角度出发,除非探望的父母存在不利于逗留式探望的因素,否则,逗留式探望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更应该提倡。

    编辑:邬嘉宏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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