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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在法律上有什么说法,离婚不离家有什么风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8: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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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不离家”规避执行,法官怒怼被执行人:不要对抗法律
  • 「离婚不离家」8760个小时后,律师告诉你2个你不知道的风险
  • 离婚不离家,小心房子被分走
  • “离婚不离家”规避执行,法官怒怼被执行人:不要对抗法律

    “欠钱多了就可以不用还吗?”

    “欠那么多你起码还一点嘛。”

    “不要用你个人的事情来对抗法律!”

    ……

    3月29日,面对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的连环怒怼,被执行人张某龙同意用550棵树苗抵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于2023年12月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还清剩余欠款。

    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齐振东介绍,张某与张某龙于2017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初,张某龙向张某借款68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2月前还清。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张某龙却以没钱为由不还钱。多次讨要欠款未果,张某将张某龙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龙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张某龙名下的财产信息,传唤张某龙,他也拒不露面。经调查得知,张某龙为了规避执行,与妻子离婚,且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和儿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但两人“离婚不离家”,仍在一起生活。

    执行一时陷入僵局,正当大家一筹莫展之际,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听说张某龙在当地承包土地,种植了700余棵新梅树,第一时间告诉了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齐振东。

    接到线索后,齐振东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赶到张某龙的新梅树园,看见张某龙的前妻在地头忙碌。当问及张某龙的下落时,其前妻以离婚为由称不知道。

    经法官释法析理,张某龙的前妻将其找回,经协商,张某龙表示愿意用树苗抵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于2023年12月之前还清剩余欠款。

    当天,申请执行人张某用挖掘机将550棵树苗挖走,实现了部分胜诉权益。

    来源:新疆法制报记者 荣雪颖


    「离婚不离家」8760个小时后,律师告诉你2个你不知道的风险

    时代在变化,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关系也变得跟从前不一样了。现如今我们逐渐意识到,维系婚姻的不是爱情,而是利益。离婚时,离的也不是一段关系,而是利益的解体。

    从前离婚后夫妻双方几乎是仇人,恨不得老死不相往来,现在由于各种利益因素的纠葛,再加上心态和观念的改变,离婚后大家的关系就相对和谐了很多,有些人为了照顾孩子方便,也为了掩人耳目,不想让父母知道,甚至开始了「离婚不离家」的生活。

    「离婚不离家」成了很多家庭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他们对将来是迷茫的,所以在关系的处理上时常陷入不知所措的状况中。

    前不久我们遇到这样一个咨询:

    文静和老公两人结婚十七八年,有一个15岁的儿子,去年她和前夫离婚了,离婚原因是发现前夫背叛,而且他和那个女人在一起竟然6年文静完全不知道,实在是受不了这样的背叛,就选择了离婚,但是因为孩子要中考,俩人就商量好「先离婚不离家」,等孩子考完试他就搬出去。

    自从两人开启这样的生活模式后,文静惊奇地发现,没有了夫妻关系,两人就像朋友一样相处,彼此有商有量,对彼此也没有过高的期待,相敬如宾生活着,再也没有以前的剑拔弩张,关系反而缓和了很多。

    在那段时间里文静感觉前夫对自己和孩子都特别好,然后就想着要不就和他复婚得了,结果她的前夫说:「你不是非要离婚吗?我现在有阴影了,再说现在不是很好吗?为什么非要求追求这张纸呢?」文静一下子懵住了,现在孩子已经中考完住校去了,按理说他应该搬出去了,可他完全没有这个意思,但是要跟他复婚,他也没这个意思,她也不想一直这样单下去,恰好最近文静有一个同事对她特别好,结果没想到前夫知道这件事情过后竟然勃然大怒,非要让文静和人家断了,文静在迷茫之下找到了我们。

    无独有偶,我们也办理过一个「离婚不离家」的案件:女方和她老公离婚是和平解决的,财产方面都没有什么异议,商量房子归她,车子归对方。结婚本来也才两三年,没孩子,双方是因为性格不合,觉得实在没办法继续做夫妻而离婚。

    但没想到过了没多久,男方鬼使神差地回来,表示想和女方继续住,一个敢提,一个敢答应。

    就这样,两个人默认共同生活,但打死不提复婚;也默认对方有权追求新的幸福,却仍然有夫妻生活。

    大家觉得拧巴吗?人是感情动物,而情感又是最为复杂不可名状的东西,这是一切扭曲与拧巴的根源。

    随着时间迁移,女方与前夫在生活中矛盾不断,前夫虽然每月支付贷款,却未曾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她多次要求前夫搬出,前夫却以变更抚养权、经济赔偿等条件向女方施压,女方实在不堪其扰找到了我们,希望让李先生搬离住所,并对两人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我们经过三次诉讼,通过整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最终帮女方要回了离婚同住期间前夫应支付的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名下学区房的所有权,彻底了结了他们之间这场长达三年的离婚风波。

    离婚不离家的三点原因

    身为律师,我们每次解读当事人的婚姻,只要没有原则性错误,都会尽可能去看有没有挽救的空间。因为我们觉得好的婚姻需要经营和沟通,最好别放过任何磨合的可能。

    但如果婚姻是糟糕的,离婚就是止损。但「离婚不离家」的确是离婚衍生出来的生活方式,旁人无法干预。

    其实「离婚不离家」的重点是「离婚」,而不是「不离家」。所以我们可以把「离婚不离家」解读为:

    ①你们的婚姻的确出了问题,所以你们采取「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②离婚后仍然有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用「不离家」的方式来弥补。

    所以一方选择「离婚不离家」的时候,心里是清楚的,离婚是根本,是真正的目的。不离家是次要,是暂时的权宜之计。如果一旦某些条件具备后,「离家」或许就指日可待了。

    能出现这种现象的无非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种,因为一方无法解决「居住」的问题,只能暂时继续住在家里。

    如果需要离家的一方没有能力解决居住问题,双方就会达成暂时继续住在一起的协议——尤其在一线大城市,因为房价太高,这种情况不少。

    第二种,为了共同抚养孩子而选择继续「住」在一起。

    对很多人而言,孩子是离婚的最后心理障碍,不是每个人都有勇气去面对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为了消除这个心结,很多人就选择了「离婚不离家」,这种情况在我遇到的咨询里占到了80%的比例。

    第三种,为了在外人面前,保留婚姻形式而不离家,尤其是为了长辈。

    离婚在中国人的概念里是「丢人」的事情,所以,即使离婚了也不想让亲人知道,这时候,一个形式上的「没有离婚」的假象就成为他们内在的需求。

    包括在亲戚朋友面前的面子问题,以及怕离婚给自己的工作、形象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大部分「离婚不离家」的咨询者里面,不管他们嘴上说出来的理由是什么,他们的内心,其实仍然对婚姻抱有一丝幻想——这才是他们选择「离婚不离家」的真实心理,只是很多人不愿意去承认而已。

    离婚不离家的两大风险

    离婚,实际就是双方取得了离婚证,但「离婚不离家」可能还有着情感上的纠葛。

    这种形式之所以能够一直持续下去,无非是还有「需求」存在。不论是「不忘旧情」或是「解决需求」,这种相处模式也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火烧身,得不偿失。

    刑事风险

    这句话真不是危言耸听,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共有三种构成类型,第一种为与一个人登记,又与另外一个人登记;第二种为与一个人登记,又与另外一个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第三种为明知与有配偶的人进行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离婚不离家的人就容易触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重婚罪。离婚后一方往往以为自己自由了,可以在外面另外找对象了,于是可能会去外面找一个人隐婚。但是由于这边为了共同养育孩子,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这种情形下有可能就构成重婚。

    因为离婚意味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基于夫妻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如果双方又长期居住在一起,一旦产生冲突和矛盾后,严重时甚至引发暴力冲突,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等。

    民事责任风险

    由于双方未办理复婚手续,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对于对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不适用民法典。

    在这种情况下,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比如说房产如果登记在甲方的名下,首先就会推断为是甲方的个人财产,乙方如果主张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要承担起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会最终丧失分割该财产的权利。

    同时由于同居期间个人收入在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那么假如男方外出工作,而女方在家照顾子女料理家务,在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财产的时候,女方很有可能就会吃亏,这一点各位女性要格外注意。

    最后「离婚不离家」最大的风险就是财产混同,因为你们两个人的资产无法切割清楚,会被认定为共同资产。那如果一方诈骗罪被判刑的话,很有可能导致你的个人财产受损。会推定目前家庭的一半财产都是对方的,直接用于补偿被害人。

    此外你们名下的一半房屋也可能会被查封,强制执行,用于归还一方的诈骗导致被害人的损失。(哪怕是唯一一套住房),如果对方人品不好,不知不觉就已经背负了很多债务。

    同时作为律师,我们也要提醒各位:

    ① 离婚协议中是不能约定所谓「离婚不离家」的。如果对方跟你说在协议里写关于共同生活至孩子到几岁的「鬼话」,那我们要明确告诉你,那是无效的。

    ②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一切内容,都应该按期执行。不管是不是同住一处,孩子的抚养费也是应该按时支付的,毕竟孩子的抚养费和住在一起不是一回事。

    ③ 别被所谓的情感「绑架」。如果离婚时担心双方分开对孩子有影响,可以选择共同抚养的形式来对孩子进行照顾。

    ④ 除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子的归属问题,如果出现一方提出无法要求同住的情况,我们建议此时双方可以签订租赁协议,一旦出现对方妨碍居住使用的情况,在保护自己前提下,要求对方搬出。

    那么已处于这种情形的你,也莫慌!做好以下几点,避免权益受损!

    ① 如果你正处于 「离婚不离家」这种情况,家理律师建议你离婚协议之外最好与对方再签订一份协议,用来明确共同居住期间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千万不要乱用网上的模板,具体协议内容可以咨询家理律师为你制定。

    ② 离婚后如果双方出现共同投资、债务等问题,这些都不能再用离婚协议来解决了,此时需要找专业的律师来帮你解决此类问题。像案例中的女士,我们就为其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才为其保住房产。

    ③ 房价也是一些人选择「不离家」原因,如果离婚后,出现共同居住的房子依旧有房贷的情况,那么出资还贷的一方,一定要保留这部分还款证据。

    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给出更加专业的意见,因为只有这样在将来分割房子时,这部分利益才能不被算作共同财产。

    「离婚不离家」看似享有关系带来的一些益处,但长远一定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如果你无法彻底告别过去,你其实也就没有可能彻底开始新的生活。因为离婚从来不是落败,而是另一个充满希望的开始。

    离婚不离家,小心房子被分走

    离婚后,因为孩子或者其它的原因,前妻和前夫还住在一起,看着好像没问题,其实这种做法风险很大!

    基本案例:

    张女士和胡先生结婚12年,因为胡先生长期没有工作,张女士独自养家养孩子,生活压力特别大。在儿子10岁那年,张女士提出了离婚。经协商,孩子归张女士抚养,房子也归张女士所有,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因为胡先生暂时没有地方住,一直和张女士、儿子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张女士也因为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没有强行让胡先生搬出去。这样的日子又维持了两年。这两年张女士的事业突飞猛进,于是将原来的两居室换成了大三居。期间张女士还给胡先生转账10万元,让胡先生帮忙装修。新房装修好后,张女士也重新组建了家庭,胡先生搬出了新房。一天,胡先生来找张女士,说他做生意急需用钱,需要张女士将新房抵押帮他贷款30万,张女士断然拒绝。胡先生于是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

    房产明明是张女士离婚后独自购买的,胡先生有什么理由分一半呢?胡先生说:第一,房子我们一直共同居住,我离婚却没有离家。第二,房子装修时我是出人出力的,如果房子和我没关系,干嘛我要装修呢?第三,张女士还给我转账10万元,说明是有意愿和我共同装修共同居住的。

    但张女士这边及相关证人,包括孩子都做了回应。确认的事实是张女士之所以允许胡先生离婚不离家,仅仅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无论是之前的房子,还是新购买的住房,都归张女士个人所有。离婚不离家,并不是张女士还和胡先生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张女士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这是这个案子的本质。

    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张女士一人所有,胡先生无权分得一半房产。

    针对这个案子,拓夫律师认为,张女士既然和胡先生已经在孩子十岁时协议离婚完毕,并且已经约定好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房产的归属,那么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之前的房子已经归张女士个人单独所有。后来张女士将房子卖了,又用自己攒的钱买了新的三居室,新房毫无争议,仍然归张女士个人所有。胡先生虽然在房子内居住,但并没有所有权。张女士也只是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和让儿子的父爱不缺失,才允许胡先生离婚不离家的,从张女士的目的来说,完全没有和胡先生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因此也可以推定张女士并没有将个人的房产与胡先生分享的意愿。

    那么,既然胡先生和张女士已经离婚了,胡先生离婚不离家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律师告诉您。虽然离婚不离家,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实质性的解除了,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都不再对对方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张女士和胡先生离婚后共同居住在一个屋檐下的行为,仅属于同居关系,而法律是不保护同居关系的,因此胡先生也就不可能依据同居关系来主张对房子有一半的所有权,想分得一半的房产其实是异想天开。

    其实,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律师是不主张离婚不离家这种行为的。如果犹豫不决或者心存善念,纠缠不清只会造成二次伤害。离婚,代表着一种关系的结束,无论结束前是爱是恨,迅速斩断牵绊,才是对彼此最好最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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