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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不允许离婚会怎么样,注定要离婚的婚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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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法律不允许离婚,许多不幸的婚姻,能否柳暗花明起死回生
  • 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能判离婚吗?
  • 普法小卫士|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 如果法律不允许离婚,许多不幸的婚姻,能否柳暗花明起死回生

    讨论这个话题之前,首先捋一捋,什么是爱情,什么是婚姻?以及婚姻有什么特点?

    爱情是男女之间,基于性别的吸引,而产生的一种情感。

    婚姻是两个人因为爱情,而相互约定,相守一生。

    婚姻的特点是,是俩个人的约定,约定好相守一生,俩个独立的人,因为约定而生活在一起,那么就产生了合作,而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博弈。

    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的是否幸福,就存在于合作能否持续改善,博弈是否取得平衡。

    而合作的持续改善,和博弈的最终结果,都建立在合作存在的基础之上,一旦有人离场,那就自动就终止合作,停止博弈。

    事实上,许多婚姻,在合作还没有完成,博弈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婚姻的一方,就选择了离场,那么,假如法律不允许离婚,有多少婚姻,会起死回生呢,这对现实的婚姻,又什么启示呢?


    首先,有这样一个道理,生活中人们对事物的认知,都是螺旋上升的过程,见山是山,见水是水,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见山还是山,见水还是水。

    那么对婚姻的认知,会不会也有这样一个过程,从美好到不好,然后再到美好?有多少不幸福的婚姻,是在见山不是山的过程中选择离婚?是在所谓的七年之痒的过程中分手?如果是,那么如何熬过这个过程?

    生活中不难看到很多人一时气愤的激情离婚,也很多因为琐事小矛盾升级,而最终的离婚,大错误往往都是小错误积累形成,并不是一上来就是天大的错误。而这些小错误的积累,就是因为没有在婚姻内秉持良性的合作,与理性的博弈。

    良性的合作,是指在生活中,对于对方的行为适当和适度的反馈,做得好,就正激励,做得不好,就负激励,让对方知道什么事情是好的,什么事情是不好的,良性合作基于一个原则,你对我十分好,我对你十二分好,你对我十分不好,我还给你八分不好。但是只要改正,就立刻和好。

    理性的博弈,更是指在夫妻双方的争斗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和行为,要进退适度。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尊重和理性。

    良性的合作,和理性的博弈,都必须基于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双方必须合作,双方都承受不住终止合作的代价。


    然而,现实是法律允许离婚的,个人追求绝对自由,婚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人性的束缚,放飞自我的人,是无法拥有婚姻的,他们或许可以拥有短暂的爱情。

    婚姻并不是爱情的坟墓,自私和矫情才是爱情的坟墓,而贪婪和欲望则是给爱情挖坑的那把铁锹,否则,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失恋,为什么分手比离婚更多。

    更有许多搞笑的事情,所谓的婚前财产登记,结婚就是为了离婚嘛?没有背水一战的勇气,就不要结婚。即便是生意上的合作,总留一手,也无法获得对方信任,何况婚姻?

    不允许离婚,是不道德的,草率离婚,是让人遗憾的,婚姻初始,双方信誓旦旦,发誓永不分离,在一开始的矛盾中,双方还都记得曾经的誓言,于是,就产生了良性的合作与理性的博弈。彼此还能够包容和相互激励。既然约定无论如何都不能分离,那么处理矛盾的时候,就不会升级,也会在事情之后,积极反思,持续改进。这或许就是幸福的婚姻吧。

    然后,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夫妻在吵架过程中一不小心说出来离婚,瞬间就击溃了当初永不分离的誓言,良性的合作和理性的博弈,瞬间转向,变成了相互报复和攻击。

    心态的转变,导致了事情的转向,形成了不幸的婚姻,而心态的形成,是基于内因和外因,内因是当年的誓言,曾经说永不分离,而假如把法律不允许离婚,当做外因,用这样的心态去对待婚姻,那么有多少婚姻能柳暗花明起死回生?

    虽然从法律上无法禁止离婚,但是从社会舆论和道德背景上可以限制离婚,帮助婚姻中的夫妻保持初心,如果这样做,有什么副作用?能不能挽救更多的婚姻?

    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能判离婚吗?

    起诉离婚时,只要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即使被告不出庭,人民法院也能判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被告不出庭的,在查明情况后,可以对被告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会判离婚,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不会判离婚。总的来说,被告不出庭,人民法院是否会判离婚,应当根据庭审情况来确定。

    网友咨询:

    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能判离婚吗?

    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艾克江律师解答:

    起诉离婚时,只要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即使被告不出庭,人民法院也能判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被告不出庭的,在查明情况后,可以对被告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会判离婚,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不会判离婚。总的来说,被告不出庭,人民法院是否会判离婚,应当根据庭审情况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艾克江律师解析:

    被告不出庭,人民法院也是能判离婚的。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经过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是可以缺席判决,向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在判决书生效后,婚姻关系立即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艾克江律师简介

    艾克江擅长婚姻家庭、合同、公司事务、刑事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普法小卫士|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您好。想问,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您好。想问,如果我为了促成商务交易,向别人支付回扣佣金,这种行为合法吗?

    解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但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您好。我一个亲戚开的公司参与串标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了,我亲戚也被带走了,据说是涉嫌串通投标罪。想问,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串标行为?我亲戚可能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解答: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您好,想问,公司在对个别股东作出除名决议后,能否再请求法院确认该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定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的原告应是认为自己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并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对于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法提供了催缴出资、权利限制、股东除名等一系列救济途径。公司认为未出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应以除名决议的形式进行,不得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如公司作出除名决议,则股东已被除名,公司亦不得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您好。想问,如果和辅警发生冲突,吵架、推搡阻碍其工作的,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解答:依据《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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