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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找律师咨询法律离婚问题,诉讼离婚什么程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9: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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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程序20问!长知识
  • 北京离婚律师:儿子和儿媳妇要离婚,婆婆应该怎样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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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程序20问!长知识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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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离婚律师:儿子和儿媳妇要离婚,婆婆应该怎样劝和?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有些情侣当初很恩爱,在组建家庭以后发现事与愿违,没办法继续生活在一起,选择离婚。现实生活中,离婚的情形多种多样,往往夫妻俩想离婚的时候,公婆都希望能规劝双方。那么作为婆婆,该如何规劝自己的儿子和儿媳重归于好,避免他们就此错过呢?为此有很多朋友咨询过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易轶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首先,易轶律师建议,采取劝和行动前,要先了解双方的矛盾的源头,可以先从儿子这一方面入手,在沟通过程中,也可以让儿子站在儿媳角度考虑一下儿媳可能的回答,尽可能全面还原双方的问题所在。

      同时,易轶律师还指出,在沟通管理过程中,也要询问了解一下自己儿子的真实想法,如果儿子只是一时赌气,内心的真实想法并不想离婚的话,可以在劝和过程中让儿子多退让儿媳一些。

      如果女婿离婚与婆婆有很大关系,那么婆婆应该反思自己,是自己的存在还是生活的介入导致了女婿矛盾的扩大。 尽可能采取实际行动,缓解婆媳矛盾,认识到儿媳妇有正常的生活,幸福生活对自己也很重要。

      其次,易轶律师提出建议婆婆和儿媳进行管理沟通时,要耐心听一听儿媳对这段婚姻的看法,了解女方离婚的真实意愿,不能因为过分表露出对儿子的偏袒。如果是因为婆媳矛盾想离婚呢,婆婆可以先表示我们自己对婆媳关系的理解,并表示可以通过努力发展做出的改变。如果儿子有过错,也可以代表儿子向儿媳道歉。

      最后,易轶律师做出总结,虽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如果一个儿子、儿媳在这段婚姻均感受学习不到自己幸福,甚至可以彼此折磨,且双方的离婚意愿坚决,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未必就比离婚好,婆婆也只能通过接受教育他们能够坚持中国离婚的事实。

      如果婚姻中出现了矛盾或者有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也可以随时咨询律师,与律师交谈具体的情况,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解决问题的的办法。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有出色的北京专业离婚律师团队,可以提供北京离婚律师免费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在线咨询等服务。易轶律师是我们的主任律师,也是家里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已经在婚姻家事领域从事14年,帮助无数当事人解决婚姻困扰,如有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们,为您提供更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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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导致人们思想观念很新潮,面对离婚,淡然从之,自己该得到的利益自己争取,那么在离婚的大潮之中,我们应该掌握那些法律知识呢?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来给大家详细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常识。

    离婚律师_滨海新区离婚律师?离婚要弄清财产和债务的问题。

    1、关于夫妻所负担的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抚养义务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2、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人,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增色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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