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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离婚需要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时候实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5: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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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年1月施行!这些内容很重要
  • 为了结束不幸的婚姻,这位家暴受害者选择向检察院求助支持起诉
  • 遭受家暴十多年,她终于摆脱噩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年1月施行!这些内容很重要

    法律援助法


    您知道什么是法律援助吗?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今已经接近年底,正是学法好时机!一起来看看吧!


    01

    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律援助?


    老吴之前在某搬家公司做搬运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刚开始,双方合作愉快,老吴每月都能按时收到工资,可后来搬家公司以各种借口拖欠工资。没文化、经济条件又比较差的老吴着急上火,想要打官司又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老张有多个子女,但是都不太孝顺,矛盾的根源就是老张名下的多套房产以后该留给谁的问题。好在虽然儿女不孝顺,孙子小张倒是对老张关怀有加,爷孙俩长期相处,感情很深,于是老张便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房子留给孙子。可是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呢?老张犯了难。


    最近,小王在村里建设自家房屋。施工过程中,他见邻居残疾人老赵好欺负便飞扬跋扈,执意要将房屋建于老赵的供水管道之上,最终造成老赵家供水管道爆裂,房屋没法住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老赵应当找谁咨询,以便讨回公道呢?



    其实,上述的几个案例都可以找法律援助!不仅如此,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人,范围也很宽广。限于篇幅,下面试举几个方面,有需求的读者可找当地有关部门详细了解: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 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 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有哪些亮点?


    总体来说,这部法律明确了:①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②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当事人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③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1)“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

    该法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2)拓宽法律援助渠道

    除了援助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及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需要参与法律援助之外,《法律援助法》还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各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提供法律援助。


    (3)肯定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法律地位

    该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4)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扩大了援助范围: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明确请求有关赔偿(国家赔偿、赡养费、抚养费等)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符合法定情形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包括:(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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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结束不幸的婚姻,这位家暴受害者选择向检察院求助支持起诉

    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为家暴受害者张某云找到了解脱的路径。

    2006年,张某云与张某森登记结婚。2019年6月,因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张某云受到的侵害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仍在继续。2020年4月,张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该局指引下,张某云向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查明了张某森对张某云多次实施殴打、实施经常性恐吓等事实,并对张某云进行心理疏导,向其宣讲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其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4月16日,张某云再次向武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邑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目前,张某云的离婚诉求已经实现。

    2021年12月23日,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民事支持起诉主题)之一公开发布。帮助张某云成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是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遭受家庭暴力及被虐待遗弃的受害人等存在诉讼困难的特殊群体,成为这项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

    一些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特殊群体不会、不敢、不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检察机关怎么做?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姜耀飞介绍,检察机关可以就起诉状的制作等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可以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出席法庭,但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经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需要注意的是,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据介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而非仅收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除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

    并且,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不能干涉。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直接履行支持起诉职责,而是首先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促请有关部门主动履职。如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遇到了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再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是大包大揽,而是通过积极履职,促进、协调、支持有关部门一体履职,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

    冯小光表示,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据介绍,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8510件,支持起诉15419件;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2546件,支持起诉24355件。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41966件,同比上升87.9%;支持起诉29303件,同比上升70.1%。

    冯小光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为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检供图)

    记者:刘硕、齐琪

    编辑:朱舜、刘媛媛

    遭受家暴十多年,她终于摆脱噩梦

    ? 十多年遭受家暴欺凌,直至起诉离婚都不敢去法庭,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

    ? 通过援助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她终于走上了法庭,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

    ? 该案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更向公众传递了遭受家暴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寻求法律支持的重要信号。

    “你最近情况怎么样?”

    “还好,我一个人带孩子过呢。”

    “离婚以后,你是否要求过与他复婚,或者他是否要求过与你复婚?”

    “没有。我们离婚没几天他就再婚了,好像几个月后又离婚了。”

    ……

    这是河北省武邑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近日与一起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当事人张某的一段通话记录。尽管距离办结案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检察官仍一直牵挂着张某的情况。

    办案人员在讨论案情

    女子遭受家暴

    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

    “求你们救救我女儿吧!”2019年6月的一天,张某的母亲打电话报警,称女儿张某经常遭受家庭暴力,这次从家里逃出来后又被其丈夫强行带走。老人请求民警能够解救被女婿“绑架”的女儿。

    老人的求助痛苦而无奈。在女儿的这段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这一恐怖的阴影,几乎从未消散过。

    2006年,张某经人介绍与王伟(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王伟动不动就殴打张某,还限制张某人身自由,不让其单独出门,也不让张某带身份证和手机……终于,张某忍无可忍,从家里逃出,结果还是被丈夫发现并被强行带走。

    接警记录显示:派出所民警接到张某母亲的报警后,立即与张某的丈夫王伟取得联系。王伟却称,他是带张某外出打工,并拒绝让张某返回。民警使用张某母亲的电话联系张某询问其所在位置,张某不敢说出实情。民警要求让王伟接听电话时,电话立即被挂断,并一直处于拒绝接听状态。民警驾车在武邑县县城附近寻找未果,后到刑警大队寻求帮助。刑警大队通过查询发现,王伟正驾驶车辆沿高速公路往辽宁方向行驶。为劝说王伟返回,民警找到王伟的父母进行电话劝说。最终,在民警和父母的共同劝说下,王伟这才驾车返回武邑。

    2019年6月26日,张某向武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丈夫离婚。同年8月1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张某因为害怕被丈夫抓住殴打和失去行动自由,以“有病无法参与庭审”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由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婚姻乃人生大事,并非儿戏。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登记结婚,理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敬如宾。”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长达十多年,彼此携手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婚姻生活。虽然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关系暂时不睦,但不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加强沟通和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会对孩子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极需要父母共同关爱才能健康成长。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彻底破裂。故为顾及子女之利益,家庭关系之稳定,社会之和谐,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

    2019年8月23日,法院判决不准张某与丈夫离婚,这令十几年遭受丈夫殴打和恐吓的张某痛不欲生,她来到武邑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2020年4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律师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调查后决定支持

    “家庭暴力案件你们检察机关能不能介入?”2020年4月初的一天,时任武邑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的李延灵,依据该院联合县司法局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实施意见》,到辖区某律师事务所搜集农民工讨要欠薪案件线索时,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向他咨询。

    在李延灵的询问下,律师讲述了张某长时间遭受家庭暴力和威胁,以致法庭开庭时都不敢出庭的遭遇。“这一次她又因为家暴起诉离婚,武邑县司法局指定我们所进行法律援助。这样的案子,要是检察机关能支持起诉,从诉权平衡、指控效果上应该更好一点儿。”法律援助律师充满期待地对李延灵说。

    回到院里后,李延灵向同行前辈请教,查询法律依据,并向衡水市检察院请示汇报。该院经初步研究后认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方系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保护时,检察机关应予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李延灵等办案检察官吃了颗定心丸。随后,他们及时与张某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

    “为什么要起诉离婚?”

    “丈夫经常殴打我,夫妻感情无和好的可能。”

    “你是否有遭受殴打的证据?”

    “有。”

    “你还有什么要求?”

    “请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支持我起诉。”

    在认真查阅原一审法院卷宗,并与张某离婚纠纷案原一审法律援助律师进行沟通后,办案检察官又向张某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通过查阅张某受伤的照片、微信通话记录、张某母亲的报警材料、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等证据证实:张某的丈夫王伟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造成张某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王伟所实施的经常性恐吓等精神强制,致使张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敢出庭。

    “我局受理张某离婚一案,为切实有力维护弱势群体,望你单位支持起诉并帮助维护弱势群体权益。”2020年4月12日,武邑县司法局向武邑县检察院发函表示。

    综上,武邑县检察院研究认为:武邑县法院第一次庭审未认定张某丈夫的家暴行为,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张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缓解。张某丈夫多次对张某实施家暴行为,已经造成其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等身体伤害,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丈夫未悔改,并对张某实行恐吓、威胁等精神伤害。张某系弱势群体,其婚生子女均未成年,理应维护妇女及儿童等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予支持起诉。

    依法支持起诉

    助弱女子勇敢走上法庭

    “在研究张某案能否认定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时,起初,检察官的意见是有分歧的。”李延灵介绍说,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表现形式为直接暴力和精神暴力(又称软暴力)。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等权利。在办案工作中,检察官在咨询法院员额法官、资深律师后,发现对该案中家庭暴力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家庭暴力”的程度,各方也有不同的意见。

    经过多次研究,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被殴打的证据仅有两次被打后的照片、一次报警记录,以及张某丈夫承认殴打过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零散的证据难以形成张某“多次”被打的证据链,其被强行带回被困家中无行动自由更是缺乏关键证据,认定其受到的伤害程度和被伤害频率次数是否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有一定困难。但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武邑县检察院认为,张某遭受了殴打和威胁、恐吓,其诉讼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可以被认定为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支持起诉。

    决定受理此案后,该院向张某发出通知书,通知书除告知张某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此案以外,还注明了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姓名及联系电话,并附有一份《权利义务告知书》。

    “张某与丈夫离婚纠纷,武邑县司法局移送我院支持起诉,本院决定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0年4月16日,武邑县检察院向武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某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时,还附有一册检察卷宗,后装在法院卷中,检察卷宗里有张某遭受丈夫家暴的主要证据:检察官询问张某的笔录、张某丈夫的微信语音文字整理、张某母亲报警记录及张某两次被打受伤后的4张照片。”李延灵说,张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丈夫经常殴打她,她本人的意愿是希望检察机关支持她起诉;张某母亲于2019年6月2日向派出所报警记录证明张某被其丈夫经常殴打,并在当日被强行接走的情况;张某两次被打后的照片证明其在2019年4月4日和5月27日被打后的情况;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丈夫在2019年8月13日与其微信聊天时承认曾动手打过张某。

    在提交法律文书及证据时,办案检察官还将办案中了解到的张某因受威胁、恐吓在第一次起诉庭审时不能出席法庭的情况向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和提醒。

    2020年5月26日,武邑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宣读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书》。张某因武邑县检察院支持起诉,不再像以前一样害怕不敢露面,而是挺直腰板勇敢地与丈夫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离婚

    家暴受害人摆脱噩梦

    “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时有纠纷,无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法院对于张某及其丈夫的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婚生子情况、婚姻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后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偿还,该两份婚内财产、债务约定的协议显失公平,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提供的两份协议,依法不予采纳。

    2020年5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张某与丈夫王伟离婚;张某负责监护抚养儿子,王伟负责监护抚养女儿;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年7月1日,王伟提起上诉。2020年7月15日,衡水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张某负责监护抚养女儿,王伟负责监护抚养儿子,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

    “支持起诉后,我们积极主动联系法院,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特别是张某丈夫上诉后,分析研判案件走势,及时掌握最终裁判或调解结果。”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在武邑县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于检察机关提供的受伤照片、张某家人报警记录等,法院认为均系书证,有较高的证明力,予以采信;结合家暴照片以及电话录音等多重证据,武邑县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维护了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书中援引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财产分配上对张某进行了照顾和保护。

    “我已摆脱噩梦,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2021年夏天,办案检察官两次对张某进行电话跟踪回访。一是了解其离婚一年后,生活是否恢复了常态,是否有工资性收入,两个孩子是否得到了合理安排;二是了解其前夫是否对其生活进行骚扰,其精神状态是否得到了改善。张某告诉检察官,她现在外地生活,也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没有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支持起诉,就没有我现在平静的生活。”张某感慨地说。(检察日报 肖俊林)

    反家暴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倡导和谐文明婚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是建设文明社会、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惧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诉、未获得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帮助的,依申请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维权,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重要职能作用。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遵循以下方法和原则。

    一是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主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报复等而不敢起诉维权,在获得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帮助下仍未能实现维权目标的,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依其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职中,应重点关注那些笼罩在家暴阴影下不敢、不能反抗的“弱势群体”。

    二是注重释法说理,引导家暴受害人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提供协助,适时启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与家庭、个人隐私紧密相连,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影响,受害方因顾及家庭名声而极力掩饰家暴,助长了施暴者气焰,造成家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向受害人释法说理,鼓励其说出真相和证据线索,引导其收集遭受家暴的证据;受害人收集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以依法协助。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第一时间询问申请人,也就是案件中的受害人,引导或者协助受害人掌握潜在的证据或者证据痕迹,进行甄别、固定,并对接警人、劝架人、送医人等与案情可能相关的人员进行逐一笔录、录音等固定,对于证人不愿作证的,可以用谈心谈话的方式了解案件真相,确保证据收集到位、掌握到位、了解到位,确保办理具体案件检察官、法官的内心确认一致,避免出现证据不到位、保护不力的情形。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强大合力。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等诸多条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家暴线索的,应当先行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检察机关除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宣讲、心理疏导外,可以与民政部门联系,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提供的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作者为河北省武邑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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